今年10月,朱荣即将和女友王益红一起步入婚姻殿堂,但今后关于房子归属问题,却成了朱荣的一个心结。
事情要从前几天一个高中同学的婚礼说起。酒席上大家谈论起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有的说房屋婚后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有的说夫妻共同出资,共同购买,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朱荣一想,自己在2003年年初买了一套期房,付了一半现款后开始按揭,到今年3月为止,他只剩最后的6万元没有付了。而这套房子却要今年10月才交付,那么房产的三证肯定要等到10月以后才能办出来。那时已和女友办了结婚证,那房子岂不是成了婚后的共同财产?
朱荣强调,自己并非不爱女友,而是死党赵明给他的教训太深了。原来,3年前赵明为了向女友求婚,婚前将自己个人花钱买的房子单署了女友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妻子有了外遇要离婚,分割财产时却说:“房产证上名字是我,又是我婚前的个人财产,房子当然是我的。”赵明悔不当初。(文内所用皆化名)。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的朱民强律师认为:如果婚前以个人名义买的房子,婚后却共同还贷,房屋可能属于夫妻共有。按照新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法律有其他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由此可见,朱荣结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及计息应属于朱荣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双方为该房产支付的银行按揭款及利息部分款项则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王益红仍可以对此部分房价款及利息主张部分权利(除非有特别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