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说不写?替你请手语翻译;不理不睬?替你起代号“无名氏”;不知年龄?替你做骨龄测定。对付聋哑小偷,法院也有高招。
行窃时被当场抓获的一名聋哑人,虽有手语翻译,仍拒绝“用手势交代”,导致司法机关“一筹莫展”,无法得知其年龄、地址、姓名,该案不仅陷入“零口供”,还变成“零手势”。昨日记者从宁波江北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通过对疑犯骨头年龄的鉴定,得知其年满18周岁应负刑事责任,依判决“无名氏”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4月19日中午,在江北大庆北路成利网吧里,“无名氏”趁人不备,窃得价值人民币1480元的手机一部,被当场抓获。不过,司法机关在追究该疑犯责任时,却颇费周折。因该男子是聋哑人,仗着自己有这先天的“优势”,一问三不知,也不肯写字。从案件侦查到法院审判时,司法机关只好替其聘请了手语翻译,但该男子拒绝做手势,来个“死不认账”,手语翻译有力无处使。
聋哑人凭这一“绝招”,依然不能逃脱法律制裁。为得知该疑犯的确切年龄,检察院委托法医鉴定中心,为“无名氏”做了骨龄测试和电反应测听检查。经鉴定,“无名氏”年龄年满18周岁,达到法律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与以往不同的是,检察院在起诉书左上角贴上被告人一寸免冠彩照,以此来代替他的姓名。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名氏”仍一言不发。因这名犯罪嫌疑人犯罪证据确凿,法院认为,被告人“无名氏”盗窃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构成盗窃罪。
●附件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