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销售
■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
一直云雾笼罩的楼盘销售情况将变得清晰明了。今天起,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试行办法(下简称“备案办法”)在海曙、江东和江北全面实行。
过去,由于信息不对称,一些开发商和销售代理商会根据自己需要对外虚报销售进度,甚至人为制造供不应求的紧张气氛。备案办法正是为了改变这种状况。这个办法规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开发商不得以预订、预约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或定金合同经当事人双方确认后,由开发商通过网上操作系统备案,在网上商品房楼盘表内自动显示该单元(套)商品房已预(销)售或已预订。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后,在购房人取得房产权证前,合同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定金合同网上备案后,在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时合同主体原则上不得变更。
按照备案办法,开发商与预订人应自签订定金合同后最迟于15日内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经双方确认后办理网上备案手续。超过约定日期未签订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的,定金合同自动注销。网上楼盘表恢复显示该单元(套)为可预(销)售房源。
备案办法还规定,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核准前,宁波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在网上预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信息,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名称、楼盘名称、楼盘坐落、房屋类别、可预(销)售面积、总幢数、总建筑面积、总单元(套)数、总层数、具体房号清单以及预(销)售均价、合同文本和房地产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
商品房预(销)售合同备案情况可在中国宁波住宅与房地产网(http://www.cnnbfdc.com)上公开查询。宁波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的预(销)售均适用本备案办法。除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外的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