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国家教委更名为国家教育部,致使300万册教师资格证书失效成废纸,而委托方拒绝支付这批教师证件的制作费用。去年10月,温州民企华育制品有限公司决定向委托这笔业务的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讨债”,到北京调查时才发现,国家教育部的机关服务中心当时在成立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时,系虚假注资,于是教育部引火烧身,也成了此次案件的“债务人”,被告上了法庭。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委托方赔偿给温州华育制品有限公司1072.4万元,教育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00余万元制作费欠了9年
据温州华育公司代理律师何尧德介绍,1996年原平阳县教育实业公司和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签订了教师资格证书制作合同,制作了300万册教师资格证书。到1996年底华育总公司应该给付平阳县教育实业公司1100余万元的证书制作费,但是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只给付了很小一部分,还差1000余万元。1997年平阳县教育实业公司的债权债务全部转移给了温州华育制品有限公司,后虽经温州华育公司多次催要,但1000余万元教师资格证书的制作费一直没结果,直到去年起诉被告方,历时9年。
何尧德同时告诉记者,“引发这个案件的直接原因是原国家教委改名教育部,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1996年,委托温州华育制品有限公司制作的300万册教师资格证书因名称不对而作废。”
去年8月,温州华育制品有限公司起诉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国家教育部等三方,要求三被告支付拖欠的1000多万元证书制作费和800余万元利息。
教育部“虚假注资”引火烧身
对此,被告之一的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坚持认为,中国华育是独立法人单位,教育部和教育部机关服务中心不应成为此案的被告。
但温州华育认为,虽然中国华育是独立法人单位,但在该公司系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教育部前身)出资人民币5800万元(其中一幢房产作价40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开办,其中的房产部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仍属于国家教委所有。根据温州华育提供的证据,法院在调查后认为:国家教育委员会实际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1)8号”第3条规定,应为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温州民企可能还要讨违约金
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三次开庭审理,今年6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温州华育制品有限公司给付制作款人民币1072.4元。教育部对本判决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昨日,何律师还表示:“我们有可能还要上诉,因为一审判决让我们只拿到了本金,违约金还没有赔偿给我们,根据当时签定的合同第7条本身约定的违约金就应该是670万元。”而温州华育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程万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示:“我还要再上诉,既然法院判决这笔款项要赔偿,那么支付违约金也在法理之中。”
记者就此事致电教育部时,各部门均推说不清楚此事,无法对此事做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