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个人公积金房贷最高40万 新规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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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6月30日 10:58:3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从7月1日起,温州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将提高到40万元。而原来温州市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含配偶)。
昨天,记者从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借款人(含配偶,下同)的最高贷款额,如低于15万元的,可按15万元确定;超过40万元的,按40万元确定,同时不超过购房总价款额或房屋价值总金额的70%。此外,温州市区2005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也已确定。
根据新规定,温州市区将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月还款额,进而计算借款人的最高贷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低于500元的,按500元计算;高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20%。还款比例(即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借款人每月还款额占其家庭收入总额的比例)为40%。
借款人的还款月数最长不超过360个月(30年),借款人最后还款期限不超过65周岁。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月还款额=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还款比例。
借款人实际每月还款应不低于以上计算公式计算的月还款额,最高月还款额原则上不超过3000元,借款人的月还款额,如超过如3000元的,须提供其家庭收入证明(6个月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并不超过其家庭收入的55%。
2005年度温州市区各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仍按10%执行。2005年度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2004年月平均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之和。职工本人的2004年月平均工资按职工本人2004年1月至12月份工资总额相加除以12计算所得。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2005年度温州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如低于1700元的,按1700元计算;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职工,以及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含企业改制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暂未重新就业的人员)的月平均工资如低于935元(即2004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1550元的60%)的,按935元计算。
2005年度各单位“新职工(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月缴存额仍按职工本人的工资基数的20%计算。具体由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鹿城、龙湾、瓯海、开发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申报的该职工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月平均工资自动调整。
来源:
温州都市报
作者:
刘雪菲
编辑:
沈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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