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日前接到温州瑞安市、瓯海区部分群众反映,称打官司的负担又加大了。与以往相比,每个人要多收100元钱。来电群众询问,这笔多收的费用究竟是什么名头?是否有法律依据?为此,记者前往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采访。
收费最近刚开始
反映者称,因经济纠纷,不少当事人联名向温州中院递交了诉状。不料,在涉及诉讼费用时,他们却被告知每个人要额外收取100元钱。由于起诉者人数众多,每人多交100元,总费用算起来不是个小数目。犹豫再三,他们最终考虑还是暂缓起诉。当记者赶到温州中院后,立案庭陈庭长向记者进行了解答。陈庭长称,这多收的100元诉讼费属于预收的邮资费。这笔费用以前没有收取,不过最近温州中院下发了《关于收取民商事案件其他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开始向当事人收取。
原先由法院开支
记者看到了《通知》的如下规定:“2005年4月1日起受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按当事人人数每人收取100元其他诉讼费;二审案件上诉人在2005年4月1日以后提起上诉的,按当事人人数每人收取60元其他诉讼费。”陈庭长介绍,“其他诉讼费”指的就是邮资,经过初步统计,一审案件通常有5次专递量(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等),因此院里决定先预收100元。
“这笔费用原先由法院负担,但目前看来法院无力再继续负担了。”陈庭长指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法院专递费用一般在法院办公经费中开支,如果法院办公经费无力负担,可以由当事人负担,但具备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的专递费用不应由其负担”,温州中院于是出台了上述《通知》。
是否邮递可选择
一些群众提出,为了节省开支,他们宁愿主动上门领取有关文书,毕竟邮局与消费者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邮政寄送并非强制性的服务,当事人可以选择也可以不选择。
对于上述观点,陈庭长基本予以认同,“我们会按实际的投递量进行结算,多出来的费用会退还的。”与此同时,记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中也看到,最高法院对邮递的应用有所限定,即“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
与此相配套的是,《规定》明确,“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属于“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不选择邮递,采取主动上门领取有关文书的方式,节省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