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押金”陷阱多多 按揭购车消费者有权拒交
www.zjol.com.cn
2005年07月13日 06:13:4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很多贷款购车的消费者都有这样的经历:在汽车经销商为其办理个人车贷时,消费者被要求贷款期内必须在经销商那里上保险,还要交纳一两千元不等的续保抵押金,以保证还款期内到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汽车续保,期满后这笔钱可以退还,否则就没收。省消协近日发出消费警示:缴纳“续保押金”陷阱多多,消费者不要轻易缴纳。
近半个月来,省消协连续接到20多起有关“续保押金”引起的消费投诉。以下案件可以看出这些消费者权益是如何受到侵害的。
案例之一:消费者王某于2002年7月向杭州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按揭购车,按揭贷款5年,由王某朋友提供担保。购车时,销售公司代为办理按揭贷款与保险手续,并向王某收取汽车继续保险保证金(即续保押金)2232元。2005年4月,王某还清了银行的全部贷款,要求销售公司退还续保押金时,遭到该公司的拒绝。
省消协点评:这是虚设名目乱收押金。保险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保险自愿原则,该案中销售公司代为办理汽车的按揭贷款与保险手续应当基于消费者的委托,消费者没有任何义务向其保证继续投保,汽车销售公司要求交纳所谓的“继续保险保证金”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案例二:2003年7月29日,消费者沈某从浙江某汽车租赁销售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购买了帕萨特汽车一辆,沈某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该车的按揭手续(贷款年限为5年),由该公司提供担保。该公司与沈某签订了一份《汽车按揭服务合同》,并收取了续保押金4443元,约定该款可用于冲抵合同期内最后一期保险费的部分款项。2004年7月27日,沈某提前还清了按揭贷款。当他向该汽车租赁公司提出要求退还续保押金时,该公司以双方合同约定“乙方(沈某)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的,不影响本合同对车辆保险事项约定的继续履行”的条款为由予以拒绝。
省消协点评:这是经销商故意设置陷阱扣留押金。汽车租赁销售公司为沈某按揭贷款提供了担保,为了降低自身的担保风险,可以与消费者协商要求消费者办理相关保险,但当消费者还清贷款后,担保合同随着借款合同的终止而终止,其担保风险自然不再存在,暂收的续保押金理应退还。其在合同中设置的所谓“乙方提前还清银行贷款的,不影响本合同对车辆保险事项约定的继续履行”的格式条款纯属强制消费者保险的霸王条款,拒不退还续保押金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权。
据了解,在很多案例中,汽车销售公司都要求消费者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其目的是为了获取保险公司的佣金或回扣。当消费者不在其指定的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时,就不退还消费者交纳的押金,这其实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
省消协特别提醒:消费者在购车时要学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是押金不要随意交。购买汽车时,消费者要另行缴纳的费用主要有附加税、保险费、上牌费。如销售者代为办理保险、上牌、按揭贷款的,只能收取合理的服务费。如果按揭贷款不是由销售者提供担保的,销售者不能收取任何押金。消费者要认真审查销售者开出的每一笔费用,谨防其混水摸鱼乱收费。二是看清合同条款。消费者按揭贷款购车,如需汽车销售商提供担保时,其提供的按揭服务合同大多为其事先拟订的格式合同,条款内容往往有利于其自身,有的甚至在合同中设置陷阱,为以后扣留消费者的钱款提供借口。消费者不要把签合同仅仅当作是一种形式,不经审查就随意签名,而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对于不明白的或者有异议的条款,必须当场提出要求销售者解释或者修改。三是有权拒绝指定的保险公司。目前浙江省有10多家提供车辆保险服务的保险公司,各家费率都不尽相同,有的还会不定期地推出优惠活动。有的虽然费用差不多,但保险范围和免责范围及比例也不尽相同,消费者完全可以货比三家,自由选择。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李嘉 苏靖
编辑:
何始玉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