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离吴晶晶被害已经185天、勾海峰伏法76天,但“吴晶晶案”仍引起市民极大关注。 因为,它的判决结果,是出租车伤害案如何赢得赔偿的一个风向标:出租车主应不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焦点。
二审程序启动了
昨天下午2点多,一审败诉的吴晶晶父母,来到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在上诉状签上了自己的名字,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下午4点多,代理律师姚健彪把这份上诉状交到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中院移交省高院。
姚健彪说:“上诉案件是必须要受理的,上诉人只要递交了上诉状,就意味着二审程序启动了!”
吴晶晶父母方:一审三个地方不够合理
姚健彪说,一审判决书写得很好,论理很清晰、细致,像一篇论文,但仍有不合理的地方。
吴晶晶父母的上诉状分三个部分:
【一审法院认定“勾海峰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间并无关联性”,是错误的。】
理由:勾海峰和吴晶晶的纠纷,以及他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主要是因他的服务质量低下引起的,如快速行车、猛踩刹车、态度生硬、用脚踢向车内、催促乘客立即下车等。其行为完全是为了经营利益的需要,出于营利的目的。因此,勾海峰的侵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职务行为,至少与履行职务有着紧密的内在联系。
【一审判决认定“勾海峰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已为雇主自身的风险控制能力所不及……故雇主倪德华无须承担责任”,这是对雇主责任的曲解。】
理由:雇主责任是严格责任,只要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就应当承担责任。其立法思想在于对受害人权益的特殊保护,避免当受害人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无法及时得到救济和获赔。
【一审民事判决以一、二审刑事判决裁定并没有对勾海峰所主张的因服务质量问题而发生侵权的事实加以认定,就当然地在民事审理中将相关事实予以排除是错误的。】
理由:勾海峰自归案以后,曾反复强调,“到今天这个地步了,没有必要说假话。”而且,从民事审理的角度出发,当事人的“自认”就足以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无需其他证据加以证实。
对立观点:不应该赔偿因证据不足
高院最终会怎么判决,给我们留下了悬念。但法律界人士对此案有着两个完全对立的观点。 一种认为,应该赔偿。但,另一种认为不应该赔偿,理由是无法认定“勾海峰所实施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间有关联性”,因为除了勾海峰自己,谁也不知道他为什么杀死了吴晶晶。因为原因的不明确所以无法认定是否应该进行民事赔偿。
民事赔偿是看原因的,而刑事案件判决是看结果的,因此,这起民事赔偿案的最终判决,会给法律界带来不小的思考。
风向标:出租车上伤害案索赔如何进行 吴晶晶被出租车司机杀害,成为出租车上伤害案如何索赔的一个风向标式的案件。
像吴晶晶这样被害,死者家属除了寻求司法救济外,是否可以通过保险方面得到救济呢?
杭州市运管局出租车处处长邬忠良认为,乘客在出租车上受到损害,如果想从保险方面寻求救济的话,可以通过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但保险业内人士却指出:这类保险主要是针对一些意外事故,如车祸、飞来横祸之类的,如果是因司机等的犯罪行为让旅客受到损害的,保险公司不会赔。
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王晓华律师,曾代理过上塘高架断头路案的原告谈家(索赔成功)。他很直接地说:“这个案子,除打官司索赔外,吴晶晶父母无路可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