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年内还不得从事与原工作直接相关的经商活动 违者没收从业所得
官员在位时通过职权与人“方便”,但并不谋求即时回报,等到退休或者离职下海后再享受“储存”恩惠带来的报答,在这里,权力就像期货交易。
这种期权形式的腐败,在实质上与官员在位时的腐败并无不同,然而由于其极大的隐蔽性,在现实中被查处的难度极大,也因此危害更大。
昨天下午,记者从浙江省委组织部调研室主任王骏处了解到,由省委组织部与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于日前联合下发的《浙江省贯彻实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矛头直指权力期权腐败。
期权腐败查处难
台州某县级市的房管办负责人在位时,利用自己的关系,将市区黄金地段大片土地出让给某民营企业主,该企业主因此拥有了亿元资产。该负责人退休后,被聘为该企业干部,年薪三十万元,高级住房一套,并且每年拥有几万元以内的请客送礼签批权。
浙西某县城建局局长,在位时为某建筑企业在几次重大项目的“公开招投标”中施加权力影响,并亲自出面替该企业弄到了银行贷款,使原本实力不强的企业一年内蹿升至当地业内“龙头老大”地位。该局长退休后,企业将其派往江西“负责”业务,实则在家里收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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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浙江省政府参事室的资料当中,保存着类似大量“权力期权”的“疑似”案例。然而根据浙江省检察院的统计,带有明显期权腐败的案子,迄今为止没有办理过一起。
根据省委组织部调研室调研员徐兆礼介绍,自从2000年以来,全省共有522位各级党政机关的官员辞职,包括部分提前退休的官员。而这些辞职或提早退休的官员当中,“县处级干部占了很大比例。”
徐兆礼表示,浙江市场经济发达,辞职官员“下海”的数量也比较多,而“期权腐败”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如何将一些“迟到的回报”与官员在位时为那些人提供的方便联系并加以查处,难度很大。
为了遏制官员的“期权腐败”现象,浙江从去年就开始酝酿出台法规。
三年内每年述职 违反规定没收所得
“我们的‘若干规定’,是在中组部《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公务员法》作出的,主要对在辞职程序上以及辞职后对官员的跟踪上进行了一些细化。”省委组织部调研室主任王骏表示。
据王主任介绍,中组部文件规定,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党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辞职申请应当说明辞职原因和辞职后去向。而浙江省出台的若干规定则更细化为:辞去公职的领导干部在之后的3年之内还必须每年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述职,以更好地跟踪检查官员离职后的去向及行为。
另外,根据中组部的文件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三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而省委组织部此次下发的若干规定中,对此作了细化规定,一旦有违反该项规定的,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专家:规定更具实际操作价值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刑法法学教授吴国庆表示,按照刑法的构成理论,索取他人财物是受贿罪的重要构成要件。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没有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只是在辞去公务员职务之后,到他人企业任职或者接受他人财物,能否被认定为受贿罪,在法律上存在争议。
“要对期权腐败进行法律上的查处,必须同时证明公务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同时具有主观收受财物作为交换条件的故意。显然在现实中,要认定这样的故意并不容易。”吴教授表示,在这样的情况下,以行政制度规定(3年)权力冷却期,并对官员辞职后进行一段时间的跟踪了解,是目前遏制期权腐败的无奈,却是惟一有效的办法。
“当然,仅靠一两项制度彻底解决期权腐败并不现实。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得完善有关法律制度,比如建立科学的财产申报制度等等,只有这样,才能防止有令不行的现象发生。”吴教授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