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省法制办了解到,《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条例(草案)》不仅针对工厂企业,而且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污染者必须付费
在一些居民小区里往往会看到这样的现象:有人一搬家,就把一大堆旧家具、破坛罐丢弃在住宅楼门口。今后,像这样的行为将不被允许。如果你自己不能好好处理家里的废物,必须委托合法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理,还要支付处置费用。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固体废物处置实行污染者付费原则,同时规定,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者应当采取符合清洁生产要求的生产工艺和技术,减少固体废物产生量,并且有申报登记义务,生产、销售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的企业,必须在产品报废和包装物使用后进行回收、处置。
向“白色污染”坚决说不
花花绿绿的塑料袋装着刚买回来的蔬菜,随手塞进冰箱;热油条、包子随意放进塑料袋里……日常生活中,我们在不经意间与不可降解塑料袋打了一次又一次照面。
《条例(草案)》对类似这样的白色污染下了“封杀令”,对不可降解的一次性使用的塑料制品,明确禁止其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据了解,可降解塑料制品目前在技术上完全成熟,但在市场推广上仍有阻力。《条例(草案)》无疑为其扫清了障碍,对于生产企业是个巨大的鼓励。
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城乡共建共享
农村垃圾处理与农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但目前一方面是农村生活垃圾数量不断增多,另一方面垃圾处理的设施和措施却明显滞后。据了解,现在我省农村垃圾处理主要靠单纯填埋或堆放焚烧。
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草案)》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建设收集、储运、运输、处置设施,实现城乡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共建共享。假冒伪劣产品不能一烧了之
每到“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各地都会集中焚烧假冒伪劣商品,让百姓颇为解气。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的执法行为将更理性。《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部门对收缴的假冒伪劣物品,应当采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禁止露天焚烧、擅自填埋。
有害废物名录要向群众公布
有害废物,指的是没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但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在利用和处置中必然会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废物,像废石膏、废家用电器等。目前有害废物对环境的污染较为严重。
为此,《条例(草案)》首次规定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要实行备案制度。此外,还必须向社会公布有害废物名录。无主危险废物处置由所在地政府“埋单”
对于无主危险废物的处置,以往地区之间相互“扯皮”现象时有发生。现在,该由谁来“埋单”明确了。《条例(草案)》规定,如果在某地出现不明确责任人的危险废物,在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定后,应当由危险废物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资金,采取措施,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和标准进行处置,并治理被污染的环境。
倒卖“洋垃圾”,犯法
从事进口废旧物资的企业要注意了,针对进口废物管理中的问题,《条例(草案)》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基础上,进一步规范了进口废物申报登记制度,并实行两项禁止措施:禁止进口未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和自动许可目录的固体废物;禁止倒卖或者跨区域转移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违法经营固体废物,一律没收
以前对于违法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固体废物者,环保主管部门往往无可奈何,拿不出强有力的处罚手段。《条例(草案)》规定,对违反条例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没收其经营的固体废物以及利用固体废物所生产的产品。固体废物需要处置的,处置费用由违法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