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知道是赃车还购买 便宜贪不成最后犯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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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15日 09:35:5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贪图便宜低价买来“长安之星”面包车,江平军昨日被下城区人民检察院批捕。此前,面包车也作为赃车被警方查扣了。
30岁的江平军是淳安人,1994年后在杭州开出租车。2004年12月中旬,他在报上看到一则低价出售“长安之星”面包车的消息,便给对方打电话,并约好当天在文晖路苏宁电器旁的小巷子里看车。车子有八九成新,没什么擦痕,而且对方开价只要两万元。江平军动心了,因为他知道车子市场价要4万多元。尽管对方只有行驶证而没有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及保险证等凭证,他还是以1.5万元的价格把它买了下来,之后便用这辆车跑起了运输,直至案发。
经查,这辆“长安之星”是某电梯维修公司被盗的车辆,买了还不到一年。检察机关认为,江平军购买车辆的行为属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遂以涉嫌收购赃物罪将其批准逮捕。
检方表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所谓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为一名有七八年驾龄的驾驶员,在马路边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辆价值4万多元的面包车,且手续缺失,应当知道是赃车,可以认定是“明知”而购买。
来源:
今日早报
作者:
夏剑 马秀松 陈洋根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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