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酝酿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 周三前欢迎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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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7月17日 07:44:1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杭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法制网(www.hangzhoufz.gov.cn)公布,7月20日前向市民征求意见。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今后凡是买卖、交换、赠与、分割、合并、抵押、设典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当事双方都要共同申请房屋权属登记;而划拨、继承、遗赠、新建房屋、变更登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行政机关的生效处理决定,购买公有住房等情形,则可以由取得房产权利的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
有些情况下申请房屋权属登记时,必须先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认证机关认证:房产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以及遗赠;房产赠与;申请转移登记的涉外或涉港、澳、台房产转让合同;涉外或涉港、澳、台登记申请,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书;个人所有的房屋转让或抵押,转让方或抵押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委托书;以及根据有关规定,须经公证或认证的其他情形。
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应在受理后15日内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房屋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提供的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房屋被依法查封或限制产权的等等。暂缓登记的期限为1个月,期限届满后暂缓登记情形仍未消除的,登记机关可以不予登记,并将申请人提交的要件退还。此外,如果登记申请的属于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登记机关也应不予登记。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异议登记”的概念。如果房产权利的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房产权利人与实际状况不一致,可以拿着与房产权利相关的文件,提出异议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事项记载于登记册以警示第三人。不过,异议登记满3个月后自动失效,原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异议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再予以登记。
来源:
杭州网-都市快报
作者: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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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JOL/1.2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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