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的嘉兴摄影师胡百华从事摄影活动20多年,拥有很多获奖作品,在嘉兴有着不小的名气。但这个地方名人也有自己的苦恼:从2000年至今,几乎每年他都要被行政机关侵犯一次著作权。以往他都以息事宁人的态度大事化小,但这次,他选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近日,他将海宁市旅游局告上法庭,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受到业界广泛关注。
获奖照片被印上明信片
2002年六七月份,胡百华参加了海宁市规划与建设局、海宁市摄影家协会合办的摄影比赛,他花了7个晚上,爬了许多住宅楼顶,终于在水月亭新区的一幢住宅楼5楼拍得一张弥足珍贵的“水月亭新区夜景”照片,成为海宁该城建项目的一个“标准照”,在比赛中获得了二等奖。但在去年的一天,胡百华突然发现这张得意之作竟然被海宁市旅游局印上了明信片,广为传寄。
记者看到,这张明信片正面所印的照片与胡百华所拍的照片一模一样,照片上方写有“发展旅游事业,繁荣海宁经济”字样,下方落款为“海宁市旅游局”。
胡与海宁市旅游局联系,想要个说法。“事前协商时负责人多次故意不接电话,还说拿几百元打发一下就算了。似乎我是为了蝇头小利无理取闹。”胡百华将海宁市旅游局告上法庭。
法庭上旅游局的人没露面
7月11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旅游局方面只派出了代理律师。
庭上,代理律师虽然也提出一些证据说明旅游局在用此照片时曾经告知过胡百华,但最终承认了侵权行为的存在。
为胡百华辩护的浙江国傲律师事务所的陈芬娟律师昨天告诉记者,目前双方还在调解阶段,如果调解不成,法庭就将择日宣判。胡百华一方目前提出的是赔偿1.5万元,同时在当地媒体上公开道歉,但旅游局目前对这两点都持保留意见。
此前曾被行政机关侵权4次
胡百华告诉记者,在这之前他已有四次被行政机关侵权的经历。第一次,一张“海宁潮”的照片被邮政局直接用进了邮政广告;第二次照片被政府机关用进了当地的形象宣传;第三次,某公安部门未向他“打招呼”,就把他刊印在一画册上的照片用到广告栏上;第四次是某地规划建设部门未“打招呼”,将他的“钱江潮”照片用到大型广告牌上。但此前他大都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没有追究。
“但这次,我觉得确实有必要让行政机关好好反思一下了。现在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作为一个行政机关,也应该提高这个意识。”胡百华说。
陈芬娟律师指出,遇到这种情形时,许多被侵害方由于考虑到对方是国家机关,或大家都在一个地方抬头不见低头见,闹得太僵不太好,都私下调解,或忍气吞声算了,像胡这样敢与国家机关对簿“公堂”的,现实中还不多。
“不合理使用”也是种侵权
法律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现在涉及国家机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主要是“不合理使用”摄影作品。这位人士说,政府部门都认为自己使用作者的摄影作品并没有牟取商业利益,而是去宣传一个地方的形象,所以谈不上侵权。
事实上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一般情况下,要使用的话必须征得著作权人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除此之外,要“合理使用”的话,只有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作者享有的其他权利。而国家机关“合理使用”他人作品须有四个前提要件:一是他人作品已经发表;二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不得任意扩大使用范围;三是为执行公务活动的需要;四是应注明作品及作者名称。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