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护理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门适当调整宁波市企业职工因工伤残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
调整对象为全市企业中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伤残并按月享受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2003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中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调整后,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统一以统筹地区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计发比例按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分别为50%、40%和30%。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已达到上述标准的,不再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以统筹地区200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标准为:配偶或者获得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具有高级(包括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的遗属,计发比例为40%,其中市本级及市级统筹范围内各区的标准为665元/月;其他亲属计发比例为30%,其中市本级及市级统筹范围内各区的标准为499元/月;供养亲属系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10%。
按此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总和不得超过统筹地区2002年度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超过的,按比例予以扣减。按“合理分担”后的比例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仍按分担比例换算计发。
调整上述两项待遇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调整后的待遇标准从2005年6月1日起执行。宁波鄞州区执行市本级统筹范围内调整后的标准,各县(市)根据当地2002年职工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确定调整额度并报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