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衢州市委、市政府出台《关于鼓励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就业、户籍、社保、教育、住房、降低创业成本、深化配套改革等7个方面作了要求,进一步激发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热情,提高就业创业能力。
统筹城乡劳动就业
《意见》提出,对城乡不能升入高一级学校学习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可进行1年-3年的劳动预备技能培训,经考核鉴定合格,发给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各级各类用工单位要按照同工同酬的要求,统一城乡劳动者的工薪标准。用工单位与务工农民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公证,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企业工人工资保证金制度,杜绝工资被拖欠。
降低农民进城门槛
《意见》提出,积极推进常住户籍人口一元化管理,对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的常住户籍登记人口逐步取消农业、非农业、自理口粮、蓝印等户口性质,统一为衢州市区居民户口。按照外来暂住人口在市区的暂住期限实行分类管理,试行《居住证》和《暂住证》制度。不断完善统一的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进一步调整完善市区“零门槛”落户政策,实行以合法固定场所、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为基本的落户准入条件,降低农民进城门槛。
必办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意见》提出,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进城务工人员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城镇从事自由职业的进城务工人员,申报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按照同户籍同待遇办理。进城就业农民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允许其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最短不少于1年,最长不超过8年。对补缴后仍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可继续按当期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对未按上述办法办理补缴或延期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可按相关规定将其参保缴费关系转换为农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关系,按照其退休时农保的计发办法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根据进城就业创业农民的意愿,允许其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或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自主选择医疗保险方式。要将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中适龄儿童的计划免疫工作纳入城区儿童计划免疫程序管理。用工单位要为进城务工人员的作业场所提供有效防护设施,配备安全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进城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
《意见》提出,整合城区教育资源,保障进城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努力扩大城区办学规模。合理优化城区学校布局,扩大办学规模,满足教育需要。严格执行进城农民子女接受平等教育的有关政策。对领取居住证的进城农民子女不得收取政策允许以外的其他费用。
进城农民可自愿选择购房形式
《意见》提出,鼓励进城农民自愿选择购房形式,农民愿意进城购房定居的,原宅基地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偿收回,统筹使用。对有稳定就业岗位并取得《衢州市区居住证》的进城就业创业农民,在退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经县以上国土部门认定后,可享受购置市区经济适用房政策。在民工较为集中的地方由政府为主出资建设“民工公寓”,实行廉价出租,严禁移作其他用途,不得向社会出售。加快推进下山脱贫小区建设,让更多的下山出库异地安置农民直接转化为城市居民。 给予进城农民各项优惠政策
《意见》提出,有关部门对进城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要按市民同等对待,落实税收、工商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进城从事个体经营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早市、晚市、集贸市场卖货的农民,要落实好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政策。对农民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其城市维护建设税随增值税、营业税的减免而减免。对首次进城创业的农民给予参照享受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有关优惠政策。深化农村信贷体制改革,为进城创业农民提供信贷支持。
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可保留不变
《意见》提出,进城落户或定居的农民,原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保留不变,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或自行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取得《衢州市区居住证》的农民进城落户定居的,可继续享受原所在地村级集体收益分配权。进城农民办理农转非落户手续,取得城镇户籍后,原所享受的计划生育政策继续保留5年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