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率地拿出328万,想独立投资长途客车运输,可结果车子拿不到,钱也拿不回来。
在慈溪老马身上发生的这件事,对于手里“热钱”滚动的民间投资者来说,是相当有警示意义的。
想独立经营的结果成了“合伙”人
马某是慈溪长河镇贤江村人。前年,想弄一辆长途客车搞运输。
经一美容店老板的介绍,他认识了一个童姓女人,对方称花328万元,可向上海新世纪运输公司承包一辆上海至宁波的客车经营权。于是,马某先后三次交付童某人民币328万元,委托购买。
可是,钱交出去后,童某既没有把车交过来,也没有把马某与上海新世纪公司的协议书文本弄好。
直到当年10月,马某见情况不对,便要求童某还款。她却说,钱已经全部交到了浙江铁联客运公司。
后来法院认定的情况是:在马某一点都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包括童某及其丈夫在内的共4个人成了“合作”伙伴,一起出资合伙经营两辆上海至宁波的客运班车,共同持有浙江铁联客运公司的股份。
这显然是马某不愿承认的,可更糟的情况还在后面。
不知不觉分到了“利润”
当年12月初,童某叫马某去取款,本以为可以拿回交出去的钱了,但结果只拿到了25000元。据马某说当时童某称这笔钱算是利息,而马某也以此写下了一张简单的收条,但并没有注明这些钱是何种性质。
另外,马某一再要求到铁联公司查账,可最后发现账户上并没有收款记录。而当地地税部门也没有相关证明。
钱到底到哪里去了?是想用25000元来打发人?马某越来越怀疑自己是被欺诈了。2004年春节后,马某向慈溪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法院认为马某和童某是合伙关系,驳回了诉讼请求,后来也被宁波中级人民法院以同样理由驳回。
两级法院均认为,“合伙”关系的认定是鉴于马某在当年12月份领到了25000元的投资利润。
马某听到判决后怔住了,委托购买关系怎么就成了合伙关系,利息怎么就成了利润呢?
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有所不妥
昨天,记者从慈溪市检察院了解到,该院已对此案进行立案调查。“我认为法院判决认定‘合伙关系’不充分,在连合作人彼此间都不认识,相关合作合同都没有共同签订的情况下,怎么就成了合伙人呢?”就个人角度,民事行政检察科的张吉挺科长这么认为。
应该这样规避风险
记者就马某的投资遭遇,咨询了余姚市江南法律服务所的律师徐惠永。徐律师认为一次性投下这么多钱,有几方面的风险本来是可以规避的。
第一,在委托童某与上海新世纪方面洽谈时,马某应主动参与其中,至少也应该用书面形式委托授权,并由三方面共同签字。第二,马某缺乏对投资的考察,不符合投资习惯,在此情况下就草率拿出巨款,是相当失误的。
另外,徐惠永律师认为:根据事实情况来看,从一开始,这可能就是一个高智商的骗局,因为别人看中马某的是他“手里有钱、急于投资”的盲目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