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低收入家庭住房和普通限价商品住房政策将有调整,调整后将更有利于确保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和居民成为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真正得益者。记者昨天从宁波市政府召开的常务会议上获悉,该市将尽快出台调整后的具体办法,完善宁波市住房供应保障体系。
廉租房享受对象扩大
据了解,修改后的政策在廉租房保障形式上增加了“租金减免”。城镇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住房困难家庭除享受住房租金补贴或享受以低廉租金配租普通住房外,承租公有住房的,政府给予租金减免。
在享受对象上拓宽了覆盖面,对象由两类放宽到四类,除了取得区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合法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外,新增加了持有《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的家庭和人均月收入在市政府公布的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军烈属等部分特殊群体。
低收入家庭住房10年内不准转让出租
政策修改后,低收入家庭住房也拓宽了享受对象范围。一是申购对象增加了人均月收入在宁波市政府公布的该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以下的部分特殊群体。二是原政策只针对2人及以上家庭,这次增加了单身居民,但前提是要符合申购条件、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且无住房,其可购面积按原政策中家庭成员为2人的标准控制。
供应形式上,除了现房出售外,增加了期房预售。同时调整的还有上市限制条款,上市限制由2年调整为10年,低收入家庭住房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不得转让或出租,擅自转让或出租的,按原购买价格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规定期限后上市转让要补交土地出让金。
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门槛调高
普通限价商品住房调整了供应对象,符合条件的申购对象增加了三年及以上的落户时间限制,单身居民年龄限制调整为30岁。
符合申购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两类家庭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一类为家庭人口两人及以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至少有一个家庭成员年龄达到30周岁且在市三区落户满10年的家庭;一类为35周岁及以上且在市三区落户满10年的无房单身居民。
普通限价住房5年内不准转让和出租,若发现按原购买价收回住房,并不再受理购买申请。规定期限满后上市要补交土地收益金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