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已到8月,2005届大学毕业生中的很多人都开始走上工作岗位,而2006届毕业生们也开始了毕业实习。但据调查,他们中的很多人对于实习、就业过程中自己都有什么合法权益都不太明白,有人按照想当然的惯例去做,还有人听任用人单位说了算。那么,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是在实习期、试用期、见习期,毕业生们都有哪些认识上的误区,又该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误区一:实习不能签合同,没什么法律保障
大部分实习过的人都有这样的感受:实习就是实习,和实习单位没有什么法律合同规定的关系。现在有些用人单位会给实习生路费和午餐补贴,还有一些效益较好的用人单位会给实习生一些直接的货币补贴。但是,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为工作发生一些意外事件的话,没有有效的法律文件作保障,实习生的权益还能得到维护吗?
解答: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陆忠明律师说,其实对于实习生来说,由于他和用人单位已经结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所以实习期间如果因为工作出现了意外事件的话,应当归纳到“工伤”范围内。即使没有合同或者协议等法律文件,用人单位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当然,如果可能的话,实习生应当尽量争取和用人单位签订一份正式的文件。这样,在出现意外事件时,有书面文件的保证,解决问题更加有据可依。
误区二:协议规定的时间内跳槽,就得付违约金
应届毕业生应该都知道,为了保障学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在与企业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之前,学校会与企业及学生签订三方协议,以防止企业和学生任何一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违约。在这份协议上,有些是注明了签约期限的。小赵的就业协议上注明是签约三年,如果三年内违约,需要赔付给公司5000元的违约金。但是进了公司以后,与公司只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现在眼看着一年的期限已到,小赵想跳槽去另外一家企业,可是想到协议上的5000元违约金,他有点犹豫了。
解答: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关工作人员说,小赵的担心是不必要的。因为对于小赵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先而劳动合同签订在后,因此,劳动合同可以看作是对于上一个文件的变更。小赵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只签订了一年的劳动期限,因此,在合同期满后,如果想要留下来继续服务,就应该和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如果想跳槽,也完全不必付给公司5000元的违约金。
误区三:试用期不在合同期内
小杨大学毕业后进了一家不错的企业,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谈好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每月工资2000元,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小杨打听了一下,周围的同学大多数也都是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也就接受了这个条件。但是这一切只是口头约定,并没有明确地写在就业协议上。进了企业后,一切按照当时的约定进行,公司没有违反承诺。小杨现在郁闷的是,这样一来的话,自己明年的合同到期日就变成了十月,而不是当初设想的七月。
解答:浙江天建律师事务所朱清梁律师说,其实准确说来,小杨的这三个月应该是叫见习期,而不是试用期,因为试用期是算在劳动合同时间内的。而且试用期的长短也并不是完全由企业说了算,双方可以协商,而且劳动法中也对试用期有明确规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一致,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6个月以上,一年以下,试用期不能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0天;劳动合同期限两年以上,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应当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在就业时,如果企业提出要试用的话,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家提醒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要充分利用就业协议书的备注栏。可以将协议期内的工资待遇、何时签订劳动合同、协议期内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数额等都在备注栏内写明。这样一来,出现问题时,毕业生就不会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