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诗人丁志明起诉浙江省老年书画研究会副会长、杭州西溪文化研究会会长钱明锵名誉侵权纠纷案,日前在安徽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事情起因,却是缘于“西溪诗侠”钱明锵的一封未曾公开的“公开函”,丁志明认为其中所述的“丁志明的曲谱是抄来的,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等字眼,属于不实言论和诽谤,遂要求钱明锵公开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其经济损失两万元。
“我一定会把这场官司打到底。”年逾七旬的钱明锵用翔实、充分的事实证据亲自与律师一起去六安出庭答辩。
“分红”扯出版权纠纷
2003年下半年,六安诗人丁志明邀请钱明锵赴六安讲课,希望能将自己编写的《元曲曲谱稿》与钱明锵正要编著的《快速制曲手册》合作出版,并写下了委托书:“由钱明锵全权代理出版、发行,书的印行由钱明锵投资,盈亏由钱明锵自负;待以后投资成本收回后,利润部分,由明锵先生酌情考虑分成。”当年12月,钱明锵自筹资金出版、印行了1500册《快速制曲手册》,封面与扉页都署上了“钱明锵、丁志明编著”的字样。
但由于全国创作元曲的人仅百人左右,《快速制曲手册》的销量十分有限,卖出不到两百本,剩下的多半赠送给了全国各大图书馆,钱明锵还赠送了丁志明30本。2004年上半年,丁志明以没钱治病为由,提出了“分红”问题。由于本钱远未收回,钱明锵汇给了丁志明500元,并告诉他这个钱是友谊资助,不是分红利润。但丁志明认为钱太少,写信质问并提出要以侵犯版权为由控告钱明锵等。
2004年7月,钱明锵一气之下,写了一封内容为“关于未能全部采用丁志明《元曲曲谱》的说明”的公开函寄给丁志明,并注明和告之如果他起诉,就将公开函寄发全国诗友。同时钱明锵自述,为了让丁志明放弃起诉的念头,他也给六安的四五位诗友寄了这封信,希望他们了解情况后,帮助劝解。
“公开函”其实未公开
庭审中,公开函究竟是否“公开”,所“公开”内容是否属实成为双方争论焦点。
丁志明提出,这封信中钱明锵称自己的作品“是抄来的、当中没有个人创作成分,完全没有使用价值”等,是对自己名誉的肆意诋毁。
钱明锵称,信的标题虽写了“公开函”三字,但实际上并没有公开,不能单凭信上“公开函”三字而确定这几封信是“公开函”。在发给几位诗友的函上也已经注明“此函待其上诉后,才发送给全国诗友”字样。既然没向全国寄发公开函就不存在名誉侵犯问题。
钱明锵说,信中提到“是抄来的,当中没有丁志明个人创作的成分”,完全是事实,丁志明编的是“元曲曲谱稿”,不是“丁志明曲谱稿”。文中所用曲文也是前人的。此外,钱明锵还列举了丁志明提供的《元曲曲谱》中平仄、句式等多处错误和缺少内容、不完整等问题,他说自己无可奈何用了一些,是出于信用,因为有约在先,说其“完全没有使用价值”也是有据可依的。
因调解不成,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律师说法
对“作品”批评不属侵权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孔建祥律师认为,本案是关于名誉侵权纠纷,而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而本案被告没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也没有损害他人名誉,信中只是对其“作品”作了批评,这种对作品的批评意见即使在报刊杂志上公开批判,也不是侵犯名誉权。同时,法律还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