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金衢高速非法运输烟花爆炸案两肇事司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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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08日 14:52:2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没有采取安全措施,也没取得爆炸物品准运证,就运着一车的烟花在高速公路上飞驰,结果汽车后轮胎起火并引爆烟花,造成103万余元的损失。
5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今年1月发生在杭金衢高速公路上的烟花爆炸案,两名肇事司机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和四年有期徒刑。
2005年1月26日,江西人傅江与湖南省浏阳市一花炮厂的廖某讲妥,以6200元的运费替花炮厂运输一车烟花到浙江省慈溪市。傅江雇老乡傅平一起驾驶。
次日,傅江、傅平在没有采取安全措施和未取得爆炸物品准运证等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装载着烟花的货车出发。当天21时许,傅江驾驶汽车行驶至杭金衢高速公路临浦镇高田陈村路段时,汽车后轮胎着火,两人用被子及汽车水箱的水扑救无效,只好用手机拨打119报警。
高速公路巡逻民警迅速抵达出事地点,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并询问车上装载的是什么货物,但傅江和傅平没有说明。
后因扑救无效,在场民警只好向指挥中心求救。在此过程中,车上烟花被引燃发生爆炸,造成自身货车和正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辆货车及车上货物被烧毁,高速公路大量设施及附近民宅、厂房不同程度遭到毁损。经鉴定,共计损失价值达103万余元。事故同时还造成杭金衢高速公路萧山东至游埠段封道分流5个多小时,并有部分人员受伤。
法院认为,傅江、傅平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在非法运输烟花过程中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傅江有期徒刑四年,傅平有期徒刑三年。
来源:
萧山日报
作者:
姚一青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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