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用的轿车竟然没上盗抢险,车子丢了,消费者要承担全部的责任?”日前,在义乌做生意的龚先生向记者诉苦,他认为,租赁公司的行为是转嫁风险,构成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
20来万的轿车丢了
龚先生告诉记者,今年1月2日,他向义乌市森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弛租赁公司)租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并约定1月4日归还。1月3日晚,他将车停在自家住宅前的空地上,可是第二天一早,却发现车子不翼而飞。于是他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通知了森弛租赁公司。
“当时公司的负责人还告诉我,车子是投保了盗抢险的,所以我也放心不少,想想要赔也不会太多”龚先生说,没料到的是,森弛租赁公司后来要他返还价值20余万元的现代轿车并支付6万元的租金,原因是那辆车并没有投保盗抢险。
租赁公司转嫁了风险?
“车子丢了,我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车子没有投保盗抢险,租赁公司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龚先生不能接受租赁公司的要求。相持许久之后,租赁公司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对于这起案件,龚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沈宇峰律师向记者表示,租赁车辆毫无疑问存在着高风险:由于承租人是不确定的,因此经手车辆的人很多,车辆被偷盗的风险很大,但这一风险不可能由临时承租的人来规避或降低,只能是由租赁公司来完成,而且租赁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投保盗抢险或其它方法(如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来实现的。
义乌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森弛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公司已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了强制保险的险种,而“盗抢险”并未在此之列,所以公司已尽到了应投保的义务。
是否构成服务缺陷?
“即便盗抢险不是强制性的险种,但为车辆投保盗抢险,已经成了一种行业惯例。租赁公司没有投保这一险种,并且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属服务上的缺陷,公司应当就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龚先生告诉记者,事后他向多家租赁公司进行了了解,车辆一般都投保了盗抢险,有些车辆甚至安装了卫星定位系统。
为了了解行业内的做法,记者也根据黄页号簿登记的信息,随机采访了一些租赁公司。义乌市八菱汽车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容易被偷的、高档的轿车肯定投保了盗抢险,没有投保的是那些低档的,不值钱的。而其他一些公司也均表示投保了盗抢险。
森弛租赁公司的徐总经理则告诉记者,车辆失窃的可能并不大,因此公司的车辆都没有投保盗抢险。租车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就应负责。
据悉,义乌市人民法院目前正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有人士认为,不管此案的判决如何,至少可以给广大消费者提个醒,在租车时必须查看车辆的投保情况,如发现有未投保的险种时,应及时与租赁公司协商,明确发生事故时责任如何承担;同时,经营者也应当吸取教训,对于车辆所投保的险种应当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