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 0571-85310961
热线传真 0571-85310136
邮箱 tougao@zjol.com.cn
浙江潮评论 | 浙商网 | 长三角 | 国内 | 国际 | 教育 | 娱乐 | 体育 | 社会 | 摄影 | 传媒 | 论坛 | 专题
浙江高层动态 | 浙江新闻 | 杭州 | 宁波 | 温州 | 绍兴 | 嘉兴 | 湖州 | 金华 | 台州 | 衢州 | 丽水 | 舟山 | 平安浙江 | 浙江概况
  您当前的位置 :浙江在线 > 浙江新闻 > 省外媒体看浙江 正文
文字: 大  中  小     打印 

宁波市开先例:道路原因致车祸 养护部门要赔偿

www.zjol.com.cn  2005年08月09日 14:41:0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因养护不善、路况出现问题,给道路使用者造成损害,公路养护部门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于9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回答:要赔。

  这项地方性法规是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8月5日通过的。据介绍,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公路养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养护瑕疵的损害赔偿”成为该条例的亮点,相关条款也开了国内公路养护赔偿的先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公路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确因公路养护问题造成事故,养护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公路养护不到位而导致车祸,给驾驶员、行人造成损害,这种问题并不少见。以往遇到这种情况,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前不久,浙江象山县农民朱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行驶时,路面一石条弹在车下,发生事故,乘客3人受伤。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公路养护部门对朱某给予道义上的补偿,但没有认定公路养护部门的民事赔偿责任。

  “养护瑕疵的损害赔偿”相关条款,受到市民普遍欢迎。但公路养护部门对此持谨慎态度。他们认为,“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很难界定,公路养护部门要时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超过承受限度。

来源: 人民日报  作者: 何伟  编辑: 何始玉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
 浙江盘点 更多 
·【新闻鲜晨多】9月2日:温州一酒吧上演色情脱衣秀 露点照片疯传网络
·【新闻鲜晨多】9月1日:账上800多万仓库却空空 温州红十字会的钱去哪了?
·【新闻鲜晨多】8月31日:浙江清算药品“回扣门”事件 百余名医生被约谈
·【新闻鲜晨多】8月30日:三天温州存款狂减372亿 揭秘银行存款暗战内幕
·【新闻鲜晨多】8月29日:暗箱操作还是审核有误? 温州一10岁小孩获准买经适房
 精品专题 更多 
·省政协主席周国富对话网友
·蔡奇对话网友
·姚克对话网友
 图说新闻 更多 
猪粪发电
猪粪发电
“农民工V2.0”的文化梦
“农民工V2.0”的文化梦
草莓苗上市
草莓苗上市
村邮站成“便民店”
村邮站成“便民店”
舟山公办学校 迎来六千民工子弟
舟山公办学校 迎来六千民工子弟
404 Not Found

404 Not Found


ZJOL/1.2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