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养护不善、路况出现问题,给道路使用者造成损害,公路养护部门是否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于9月1日实施的《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回答:要赔。
这项地方性法规是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8月5日通过的。据介绍,该《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公路养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养护瑕疵的损害赔偿”成为该条例的亮点,相关条款也开了国内公路养护赔偿的先例。《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因公路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的,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公路养护责任单位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就是说,如果确因公路养护问题造成事故,养护单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公路养护不到位而导致车祸,给驾驶员、行人造成损害,这种问题并不少见。以往遇到这种情况,责任往往难以认定。前不久,浙江象山县农民朱某驾驶农用四轮车行驶时,路面一石条弹在车下,发生事故,乘客3人受伤。由于缺乏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公路养护部门对朱某给予道义上的补偿,但没有认定公路养护部门的民事赔偿责任。
“养护瑕疵的损害赔偿”相关条款,受到市民普遍欢迎。但公路养护部门对此持谨慎态度。他们认为,“养护瑕疵造成公路使用者损害”很难界定,公路养护部门要时刻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超过承受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