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下午,浙江苍南法院对去年7·16浙江高速公路苍南路段苯酚泄露事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士勇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张成峰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陈永生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据查,2004年5月,被告人张成峰与周荣伟(因证据有变化,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起诉)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专门运输苯酚的重型罐式半挂牵引大货车,并约定由周荣伟负责联系业务,张成峰负责运输。后于5月30日与有专业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杭州义蓬运输有限公司(下简称义蓬公司)签订挂靠合同,约定每月向义蓬公司每月缴纳250元管理费该车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有关纠纷,义蓬公司均不承担责任。并以义蓬公司名义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牌照为浙AL7528、挂浙AL388。2004年6月,张成峰雇佣了无危险品运输资格的被告人赵士勇为该车驾驶员。2004年7月,浙江南方塑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乐清市,下简称“南方公司”)向上海市森福实业有限公司购买了一批本酚。7月14日,周荣伟与南方公司生产部经理被告人陈永生联系,由张士峰安排司机赵士勇前往运输。期间周荣伟与陈永生未办理任何书面托运、审核手续。2004年7月15日早上,赵士勇驾车从杭州市义蓬出发,直接前往福州提货。当天晚上20时许,在未配备安全押运员的情况下,且违反高速公路关于危险物品运输时间(即从7:00—17:00)的规定驾车,通过福建省高速公路连江县驶往浙江省方向。2004年7月16日0时40分许,赵士勇驾车途经浙江省高速公路苍南县分水关路段时,因其疏忽大意,在行车过程中未打开滴水冷却装置导致刹车制动失灵,发生翻车事故,致使车上29.84吨苯酚泄漏,导致高速公路损失、苍南县横阳支江水体污染等后果。高速公路苍南段事故路产损失费为580612元,苍南县自来水厂、有桥墩水库、浙江正昌淡水养殖有限公司等单位均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经交警部门认定,赵士勇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张成峰于2004年7月16日接到赵士勇电话后,于当天下午1时30分许到高速公路温州交警大队接受谈话。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士勇、张成峰、陈永生违反危险品管理规定,导致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被告人张成峰案发后尚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永生对事故发生所应负责任相对较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