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租赁公司租来的车子被偷了,可是万没想到租赁公司却没给这车上“盗抢险”;这样一来,租车方却要为此承担全部责任——义乌的龚先生目前就为此很是郁闷。
“车子丢了,我肯定要负一定的责任;但是,车子没有投保盗抢险,租赁公司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龚先生一脸无辜地表示道,龚先生觉得租赁公司不上“盗抢险”的行为,根本目的就是向消费者身上转嫁风险,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租来的轿车丢了
今年1月2日,龚先生向义乌市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北京现代轿车,并约定1月4日归还。1月3日晚,他将车停在自家住宅前的空地上,可是第二天一早车子不翼而飞。于是他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了案,并通知了租赁公司,经过警察确认该车被盗。
“当时我还以为车子是投保了盗抢险的,想想要赔也不会太多,所以我也没怎么担心。”龚先生说,没料到的是,一周后租赁公司突然要他返还价值20余万元的现代轿车,原因是那辆车并没有投保盗抢险。
租赁公司转嫁风险?
龚先生不能接受租赁公司要他负全责的要求。相持许久之后,租赁公司最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龚先生的代理律师沈先生认为,租赁车辆毫无疑问存在着高风险:由于承租人是不确定的,因此经手车辆的人很多,车辆被偷盗的风险很大。但这一风险不应该由临时承租人来承担,而应该由租赁公司来完成,租赁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投“盗抢险”或其安装GPS卫星定位系统等方法来规避这一风险。租赁公司不采用这些办法,根本原因就是为了节约成本,同时把风险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义乌市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此案时,租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则表示,公司已按照《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了强制保险的险种,而“盗抢险”并不在汽车强保险种之列,所以公司已尽到了应投保的义务。另外,一般来说车辆失窃的可能性并不高,因此租赁公司的车辆都没有投保盗抢险也算是在情理之中。而此车被盗的根本原因,在于租车人没有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所以相关责任理应由租车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