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监察厅近日联合公布《关于规范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规定》,规定明确提出,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未经审定,一律不得擅自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
据报道,截至2004年年底,浙江发现违规用公款缴纳的个人商业保险费用9280万余元,清退的保费为8138万余元,其余正在进一步清退之中。
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受保的人员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
不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购保的险种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以及为援藏援疆等支援西部地区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意外伤害险受保人员的范围一般仅限于单位在职的干部职工,但离退休人员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赴外就医的,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伤害险。补充医疗保险受保人员的范围包括单位在职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
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时,六类禁区行为不能触犯,即严禁购买虽在本规定险种范围之内,但具有投资分红性质的商业保险;规定险种范围之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规定受保人员范围之外的其他人员购买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违反本规定的财务列支渠道,挤占、挪用其他资金购买商业保险,以及私设“小金库”购买商业保险等;利用行政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职权,指使或接受主管范围以内的下属单位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为单位领导干部或职工及其配偶、子女购买商业保险;利用职务之便,在购买商业保险的过程中收取“回扣”等谋取私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