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不上女孩 用征婚报复 这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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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2日 17:39:4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律师说法
案例
蓉儿是杭州一公司职员,身材高挑,相貌端庄,在公司拥有不少追求者。公司销售部的副经理彭某就是其中之一。上个月公司聚餐时,彭某当众向蓉儿求婚,遭蓉儿拒绝。为此,彭某觉得自己面子丢尽,意欲寻机报复。
于是,最近彭某通过关系,以蓉儿的名义,在某报上登出征婚广告:“蓉儿,女,24岁,身材苗条,面容姣好,为人诚实,品行优良,欲觅25—35岁的本市男性为侣,有意者请来信联系(附近照)。”并且,报上所刊登的联系地址及联系人均为蓉儿真实地址及姓名。
随后,应征信大量涌来。公司上下都知道蓉儿广告征婚。公司领导、部分同事、亲友开始对蓉儿另眼相看,蓉儿十分痛苦。近日,蓉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彭某。
说法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姚建彪律师
本案蓉儿以彭某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恐有不当。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但本案,彭某在广告的用语上均为褒义,如“身材苗条”、“面容姣好”、“为人诚实”等等,并没有贬低、丑化蓉儿形象、名誉。因此,蓉儿以彭某侵犯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可能难以成立。
但彭某的行为,属于一种未经蓉儿同意,盗用蓉儿名义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公民享有姓名权……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规定,蓉儿可以彭某侵犯姓名权为由,起诉彭某,要求其赔偿损失。
来源:
青年时报
作者:
杨丽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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