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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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4日 06:15:5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浙江省社会消防组织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之前困扰社会消防组织的问题都有了解决方法。
社会消防组织俗称“民间消防队”,是指除公安消防队以外的其他承担火灾预防、扑救及救援工作的消防队伍,包括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根据《办法》规定,从9月1日起,那些经济较发达的乡镇政府、核电厂、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大型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品的大型企业、火灾危险性较大而离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等单位都要建立专职消防队。
《办法》规定,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人员待遇等同于单位正式员工,因工殉职可申报烈士,其消防车、消防艇免缴养路费(航道养护费)。执行灭火抢险救援任务时免缴通行费。其营房建设、车辆购置等附加税费,根据国家规定予以减免。
成为社会消防队员需具备以下条件:热爱消防工作,有奉献精神;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身体健康;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取得公安消防机构的上岗证书。
据了解,截至去年底,我省已建成各类专职消防队368支,有消防队员4277人;义务消防队4580支,有消防队员4.6万人。全省多种形式消防队伍保护抢救财产价值达1.13亿元。
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通讯员 陈子阳 见习记者 黄丹
编辑:
吴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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