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车私用"撞"出法律空白 赔偿金谁掏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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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8月26日 07:58:11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核心提示】一辆富阳市公安局的警车,撞上了停在路边、正执行公务的两名长兴公路运管所执法人员,造成这两人严重伤残,驾车民警涉嫌公车私用。究竟该由民警个人,还是所在单位,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富阳市公安局将官司打到湖州中院,请求法院认定由民警个人承担责任。昨天,湖州法院对这起特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公开审理。
警察公车私用撞伤两人
去年3月27日,时任富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的潘某,驾驶该局一辆警车,带着妻子、妹妹等家属,由富阳往安徽郎溪方向,前去老家扫墓。当潘某开车途经318线212KM+320KM张亩山地段处,与同向两辆并排停在公路上、由蒋某驾驶的长兴公路运管所的轿车,以及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随后又将从轿车上下来的李兴和杨伟撞倒。
事故发生后,杨伟被送医院救治,诊断为脊柱损伤、第一及第二腰椎脱位、第一腰椎骨折伴截瘫,认定为一级伤残;李兴因伤势较重,目前仍在治疗中。事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临时停车未靠右,负次要责任。
一审判公安局赔偿引起上诉
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年仅30岁的杨伟只能与轮椅朝夕相伴。为讨公道,杨伟将富阳市公安局、长兴县公路运管所及潘某,一并告上法庭。
6月17日,长兴法院一审判决:由富阳市公安局和长兴县公路运管所,连带赔偿杨伟95.5318万元,包括医疗费用、日用品费用、后续治疗费,其中富阳市公安局承担70%,约66万元,长兴公路运管所承担30%。
富阳市公安局立刻提出上诉,认为这笔赔偿金,应由驾车民警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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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编辑:
何始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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