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宁波市干部任用都要经过严格的推荐提名、酝酿讨论、决定任用程序,干部工作每年都要接受公开评议,县(市)区委“一把手”离任时,都要进行用人行为检查。近日,宁波市委印发了《关于规范市委及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用人行为的意见(试行)》,标志着宁波市成为全国首个系统规范县(市)区委“一把手”用人行为的副省级城市。
据悉,严格规范“一把手”用人行为,是近年来全国范围内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中纪委、中央组织部重点寻求解决办法的课题。今年,宁波市委组织部向市委常委会提出制订严格规范县(市)区委“一把手”用人行为的意见时,宁波市委书记巴音朝鲁十分重视,当即指示,近年来宁波市虽然没有发生“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案件和干部“带病提拔”问题,但不能心存侥幸,监督的关口要前移,范围要扩大,要从本届市委做起,连同市委主要负责人的用人行为都要严格规范起来,构建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选贤任能提供保障。
根据出台的《意见》,今后,宁波市将实行定期分析干部、定期研究干部工作、定期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公开推荐后备干部制度,增强干部工作的计划性。即常委会每年两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题分析,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常委会,专题研究讨论干部工作,两年组织一次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公开推荐后备干部。
实行领导干部署名推荐干部、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提名制度,提高干部推荐提名的民主程度。市委及县(市)区委管理的党政正职需要调配时,根据单位民主推荐、年度考核、班子结构和后备干部情况,对每一拟任职位提出2名(含2名)以上的参考人选名单,在全委会成员中公开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由全委会成员进行民主推荐提名。
实行常委会、全委会任免干部票决制,规范干部任用的民主决策。即市委常委会、县(市)区委常委会任免干部分别实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中,党政正职拟任人选由常委会提名,经全委会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在提交常委会讨论决定前,以书面形式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
实行干部工作公开评议制度,强化干部任用结果的监督。即对市委、县(市)区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市委、县(市)区委书记在每年年底召开市委、县(市)区委全体(扩大)会议和届中届末考核时,要结合述职述廉,报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接受评议和民主测评。分管副书记、组织部长等在届中届末考核时,结合述职述廉,报告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接受评议和民主测评。
实行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离任检查制度,完善《干部任用条例》检查办法。即县(市)区委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对其任期内贯彻执行《干部任用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学习宣传《干部任用条例》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执行干部交流、回避等制度情况;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情况;对群众反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问题调查处理情况。
以制度规范“一把手”的用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