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车私用”现象屡禁不止,一旦出了车祸,可能公车所有人也得承担连带责任。这是近日长兴法院对这类案件的一审判决。
潘某是富阳市公安局民警,私下开公车,去老家扫墓,中途撞人重伤,一审判决他和公安局一起承担责任。
不过,公安局上诉到了湖州市中级法院,昨天二审开庭。公安局认为,潘某出车祸应由他自己来承担责任,与公安局无关。
公车私用出车祸
出事时,潘某任富阳市公安局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副大队长。3月27日,他驾驶警车,向安徽郎溪方向行驶,据他说是和妻子、妹妹等一起去老家扫墓。
途中,警车和同向并排停在公路上的两车追尾相撞。那两辆车,一辆是蒋某驾驶的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局轿车,一辆是小型普通客车。接着,潘某又将从轿车上下来的李兴和杨伟撞倒。
杨伟被立即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脊柱损伤、第一及第二腰椎脱位、第一腰椎骨折伴截瘫,被评定为一级伤残。李兴因伤势较重,目前仍在治疗中。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为: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临时停车未靠右,负次要责任。
一审判公安局要赔
杨伟当时年仅30岁。这一场突然变故让他与轮椅朝夕相伴。
杨伟将富阳市公安局、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及潘某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今年6月17日,长兴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公安局和运管所连带赔偿杨伟,包括医疗费、日用品费、后续治疗费等共95.5万余元,公安局承担70%,运管所承担30%。
富阳市公安局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双方针锋相对
昨天二审开庭时,富阳市公安局提出,让其承担事故责任,是否有法律依据?
富阳市公安局律师说,潘某当天开的虽然是警车,但他不是执行公务,是去处理私事,所以,公安局不是责任主体,责任应由潘某个人承担。
杨伟及长兴县运管所的律师不同意此看法,认为哪怕潘某驾车是为了私事,公安局对车辆管理和干警管理方面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其承担事故责任是合理的;公安局赔钱后,可再向潘某追偿。
法院没有当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