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公里高速路跑3小时?
昨天,温州高速路政大队对调卡的重庆籍驾驶员冉某处以罚款1600元,并要求补缴公路全程通行费。据悉,这是自今年9月1日,我省颁布实施了《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以来,我市查获的首例高速公路调卡案。
9月8日晚上10时许,温州高速路政大队一中队在甬台温高速公路雁荡收费站查处了一辆欲少缴车辆通行费而擅自调换通行卡的大货车。当天,路政人员发现冉某出示的收费通行卡内显示是当天下午5点半从台州大溪上高速,晚上8点半从乐清雁荡下高速,仅30余公里的路程,途中竟然在高速公路上跑了3个小时。这引起了高速路政人员的怀疑。
高速路政人员立即着手调查,通过到雁荡收费站监控中心调查取证,证实收费通行卡内记录车牌号与冉某实际驾驶的车辆牌号不符。
在确凿的证据前,冉某承认了调卡的事实。原来冉某在当天下午5点30分驾驶赣C565××大货车从苍南分水关上高速公路,开往台州路桥(由南到北),在到达高速公路乌牛段时碰到事先预谋好的一辆车(驾驶员为冉某老乡,该车暂称乙车)。乙车是下午5点半从台州大溪开往苍南(由北到南)。两车相向而行,经过高速公路乌牛段时,相约停靠在了硬路肩上。两人在中央隔离带交换了收费通行卡。
换卡后,欲从雁荡收费站下高速,意图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被路政人员查获。目前,有关部门正在全力追查乙车。
高速路政部门依照《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对驾驶员冉某进行了处罚。温州高速路政大队负责人介绍,此前,我市也曾查获多起高速公路调卡案件,但之前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路政部门对调卡当事人也无处罚权,调卡事件被发现后,往往是当事人向高速公路业主单位补交通行费了事。《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颁布实施后,明确了处罚权,有利于进一步规范高速公路的收费。(温州都市报 林秀贝项建广朱静仲)
新闻链接>>>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