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世已经大半年的浦江老汉戴传荣如果还在世,肯定怎么也想不通他的7个儿女竟会为了墓碑署名问题打起官司。没有在墓碑上署名的四兄妹将已在墓碑上署名的三姐妹以“侵犯名誉权等权利”为由告上了法院。据悉,这是我市首例因墓碑署名权而引发的官司。一份特别的诉状
6月20日,浦江县人民法院收到了一份特别的诉状。四名具状人年纪最大的64岁,最小的也已54岁,他们一纸诉状将他们的同胞三姐妹告上了法院。同胞三姐妹也已人到中年,其中最大的49岁,最小的37岁。
在诉状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四名具状人写道:四原告与三被告系亲兄弟姐妹关系,均系父亲戴传荣亲生子女(一子六女)。张××在5岁后由他人领养,但一直以来与亲生父母有来往。原告戴××由于是唯一的儿子,父母亲当时由儿子照料。自1996年11月开始,被告戴某某怀孕需要有人照顾,于是父母两人到戴某某家与其共同生活,并照顾戴某某。戴某某生育女儿后,两老人照料外孙女至今,将近7年。在2004年正月,原告之父戴传荣身体不好,原告戴××前往照看,结果被告阻止哥哥看望,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在2004年农历十二月十五左右,原告戴××听一表哥说,父亲戴传荣于2004年农历十二月初二已死亡,并已火化下葬了。原告听后,大感意外,于是通知了其他姐妹,并经打听,找到了浦江县陵园里父亲的坟墓,看到墓碑上已经刻了三个妹妹的名字,四原告的血缘关系被无缘无故地剥夺了,连最后的一面也没见到,三被告的行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风俗习惯上均侵犯了四原告的名誉权等权利……
四名具状人向法院提出了三项诉讼请求:1.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2.在父亲戴传荣墓碑上增加四原告的名字。3.由三被告支付给四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每个原告各2000元)。第一次开庭没有结果
7月29日上午,浦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墓碑署名官司进行审理。
法庭上,原、被告双方针对自己的主张均向法官提供了一定的书证和人证。原告共提交了三份书证,分别是浦江县浦阳镇派出所和浦江县浦阳镇学堂角居委会的证明,证明戴传荣于2005年元月11日死亡;浦阳镇派出所和学堂角居委会的证明(复印件),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及原告主体资格;以及戴传荣墓碑的照片,证明碑上只有三被告的名字,没有四原告的名字。对这些证明,被告方没有任何异议。被告共提交了五份书证,分别是戴传荣生前亲笔写的1990年9月7日的申诉书、1994年12月6日戴传荣亲笔写的家庭情况等。对这些书证,原告方均提出了异议。特别是涉及戴传荣的两份材料,原告方认为,戴传荣已经死亡,不能作笔迹鉴定,而且戴传荣作为一个农民,没有能力写出这个申诉书……
双方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认为,三被告的侵权行为事实清楚,四原告与父母及三被告之间的血缘关系事实清楚……三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社会影响不好……从道德上,虽然四原告在父亲死亡时没有及时去看,但四原告的过错并没有达到脱离父子关系的程度。四原告并不知道父亲死亡,作为被告有义务通知原告,三被告的行为存在故意。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为故意行为的,可以提出精神抚慰金,本案是故意行为,应给四原告一定的赔偿……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普遍应认为父母死亡,碑上应刻子女的名字……四原告有原因才没有去看父母,因为被告不让原告方去看父母……
被告方认为,现有的法律没有规定子女有在父母的碑上写名字的权利。四原告的所作所为已失去按风俗在碑上写名字的权利。四原告中的三个女儿,主要是对戴传荣与黄顺成(戴传荣妻子)的关心不够。戴传荣死后,三个女儿并没有去看过他。戴传荣死前对其妻子所说的死后不要将四原告的名字刻在碑上的依据,可以从其亲笔写的几封信中看出。(原告)戴××作为儿子,没有养过父母,还将父母的房屋进行损毁,甚至倒上粪便,还和父母争过房产,说明戴××为了家产可以做出任何事情,戴××没有任何权利要求将自己的名字刻在父亲的碑上。综合四原告对父母的行为,从风俗上完全失去了将名字刻在碑上的权利。父母死亡,作为子女不可能不知道,父亲死前肯定有一定的病危期。原告代理人所说的四原告与死者有血缘关系,这一点是事实。最后一面没有见,是原告的过错。社会评价降低也是因为四原告的所作所为造成的。原告所说戴传荣死亡,应由原告戴××主持丧事,作为被告没有义务通知。原告强调作为被告应通知戴传荣的丧事。作为(被告)的戴某某她们能知道,为什么原告方不知道?在碑上写名字并不是三被告的意思,而是死者的意愿,也是黄顺成主持下的结果,三被告只是具体实施,不存在侵权的事实。赔礼道歉与精神抚慰金没有任何依据。针对原告的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中,一、“父母都是由儿子养的这一点事实清楚”这一点不是事实。二、由于(原告)戴××的行为导致父母没有办法居住才住到女儿家里去的。三、四原告的血缘关系是无法被任何人剥夺的,碑上的名字与血缘关系没有任何联系。从法律及风俗习惯上看,四原告都没有资格在碑上刻他们的名字……
当天的开庭没有任何结果,原、被告双方态度坚决,都拒绝调解。浦江法院知难而进
我市首例墓碑官司给浦江县人民法院出了一道难题。9月14日,本案主审法官以案件没有审结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官司还是第一次碰到,比较难办,但再难,我们也要想尽一切办法把它办好。
有关人士透露,因墓碑署名权而引发的官司在全国并不多见。2002年3月,杭城出现首例因墓碑署名权而引发的官司。杭州一男子因岳父阻止其在妻子墓碑上署名而将岳父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10元。岳父不让女婿在女儿墓碑上署名的理由很简单:女婿在我女儿生前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我们不承认这个女婿。
据悉,浦江县人民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