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岁的黄老伯是一位退休干部,暂住在湖畔花园秋月苑。因为两年前小区物业公司贴出的一纸催费告示,黄老伯把对方告到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医疗费899元。
目前,西湖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2003年9月1日,物业公司将13名拖欠物业管理费业主的姓名、拖欠金额等,在区内各楼道口张贴告示,黄老伯不幸“榜上有名”。更让他气愤的是,告示中还有“瞒天过海”、妄图“一笔勾销”、“毁掉湖畔花园”、“胡闹”等漫骂、讽刺和带有侮辱性的词句。告示中同时要求小区业主不要选举包括黄老伯在内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黄老伯为此“气病”并住进医院。出院后,他向物业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没有结果。于是,他以物业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黄老伯认为,其所住房屋是他亲戚的房子,自己并非真正的业主。物业公司张贴的告示中捏造他拖欠了物业管理费4699.6元,并使用侮辱性语言。此做法损害了他的名誉,使其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导致住院治疗。因此提请法院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