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不肯给工钱,自己去“拿”,结果“拿”多了,老板发现少了营业款,报警后,陕西凤阳人胡某被警方抓起来了。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后,检方认为胡已涉嫌盗窃罪并于昨日依法对其批准逮捕,但在定罪数额上存在异议。
只有初中文化的胡某,今年2月份起在杭州城北一家小百货店打工。应聘时他和老板谈好,老板管吃管住,每个月工资500元。
但到8月23日,胡与老板发生纠纷,便提出结算工资走人。老板同意了。但等到结算工资的时候,双方产生了分歧。老板认为,胡某干活不认真,故工资应打八折,只能拿2400元;而胡某认为,当初双方讲好的,是每个月500元工资,半年总计为3000元,即使工作表现不好,也不能随便扣工钱。
9月2日,急需钱用的胡某决定先下手为强,他到老板的小商店,继续与老板交涉,老板借口盘货回避了。胡某气不打一处来,趁老板不留心,从抽屉里“拿”走了营业款4080元。然后,胡某假装与老板继续交涉,并故作愤怒状甩袖离去。
胡某走后,老板发现少了营业款,便打电话询问胡有否拿过钱,胡矢口否认。于是,老板报了案。民警找来后,胡某才很不情愿地交代了自己盗窃4080元的事实。在交代的同时,胡某大吐苦水,反复称自己是“事出有因”才偷钱的。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说,胡某的行为,可以认定其涉嫌盗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首先,超出的1080元肯定算是胡某盗窃的,仅这一项就达到了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其次,胡某偷拿走营业款后,一直隐瞒此事,这意味着胡某隐瞒了自己“债权已得到实际履行”的情况,故该3000元的金额也应计入盗窃的总数额。当然,“老板拖欠工资3000元”这一情节,在处理时应予以充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