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权益帮你争取
8月份的一天,一位大腹便便的年轻女子走进了市总工会女职工部。她姓李,在杭州某机关从事文秘工作,属于临时工性质,聘用合同为一年一聘。前段时间,她向单位打听享受产假的事,单位说临时工是不能享受。于是她抱着试试看的心情,向“娘家人”来打听有关政策。
女职工部部长钱惠英立即找出了《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这部法律从2004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像李女士这样有聘用合同的,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就应当享受产假,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且不得随意解除、终止合同。钱惠英马上与该单位交涉。经过努力,李女士顺利享受到了3个月产假,且产假后继续在单位内聘用。
蔡美凤已在杭州某知名食品企业工作了24个年头。去年10月她突然被单位解雇了。而根据劳动合同,她的合同期要到2004年底才到期。无奈之下,她只好向杭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求助,委员会立案后交由杭州市总工会办理。
在女职工部仲裁员顾越蓉与法律工作部人员的积极奔走下,最终企业同意进行调解。今年1月11日,劳动仲裁正式开庭,杭州市总工会的赵爱凤担任首席仲裁员。在事实清楚、又本着为职工利益考虑的前提下,总工会为蔡美凤讨回了自己的权益:由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共计3.5万多元。
蔡美凤说,如果不是“娘家人”为她出头,也许她的正当权益根本得不到了。“我想提醒众多像我这样的女工和其他劳动者,不管遇到什么样的劳动纠纷,一定要通过正当途径来解决,要相信工会和组织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