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售出的产品存在同一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向相关部门和消费者汇报;产品已经售出的,应该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消除该缺陷。昨天,省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草案)》,该条例有望在本次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于12月1日实施。
除了将“召回”改为“缺陷产品处理”外,根据专家、委员的意见,省人大法制委建议,条例草案应增加“禁止伪造、冒用国家和省的著名品牌标志。”同时设置相应法律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