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草案开始初审 浙江省招投标将更加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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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29日 08:28: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初审《浙江省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草案)》。据了解,这部地方性法规在总结我省过去招投标工作经验、与国家招投标法接轨的基础上,在规范招投标行为方面作出了许多创新性规定。
监管体制、平台和专家库统一
目前,我省招投标监督活动中,行业保护、地方保护比较严重,存在着多头管理、重复管理、违法增设行政审批环节、违法设定招投标程序、重复制定规范性文件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条例草案统一了招投标监管部门。明确规定发展和改革部门为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和协调部门。此外,还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行政处罚工作;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招投标执法活动的监督。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统一的集中交易场所,将招投标活动统一纳入集中交易场所进行规范管理,并委托省政府对统一的交易场所的具体组建和管理办法作出规定。
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起着关键作用,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组成情况,直接决定了招投标的结果。目前,我省各地、各部门以及各招标代理机构分别设立专家库,造成专家库容量小、来源窄、专业少,难以承担评标工作,影响招投标的公正。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为促进评标专家资源的共享,省政府建立综合性评价专家库。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县(市、区)已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应纳入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并作为分库。
规范招投标行为
条例草案根据我省实际,在规范招投标行为上,也创造性地作出了一些规定。
——招投标信用档案和公示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并对不良行为予以公示。同时建立全省招投标统计报表制度,对全省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此举将有效遏制不良投标行为。
——最低投标价法。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在设有标底的情况下,明显低于标底,投标人又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投标报价不低于其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此举操作简便,易于比较,有助于提高招投标效率、降低工程造价。(浙江日报杭州9月28日讯)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李晓鹏 廖小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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