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度居全国第二 文物大省浙江对文物保护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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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09月29日 09:07:3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今天起对《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条例草案在不可移动文物及地下文物保护、文物发掘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我省是文物大省,文物分布密度居全国第二。现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73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442处,市、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2000多处,文物遗存点2万余个。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快,基本建设、旧城改造、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旅游发展等活动,都对文物保护工作构成巨大压力,加强文物的保护已迫在眉睫。
历史建筑保护摆脱尴尬
古代建筑、历代名人住所及名胜古迹等都属于不可移动文物,由于历史原因,相当多的历史建筑至今仍住着居民,法律规定,他们对维护、修缮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具有法定义务。但是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大多数居住在历史建筑里的居民,不可能履行这项法定义务,这使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面临尴尬。2003年春节,由于缺乏维护,杭州小营巷几个墙门接连发生火灾。
条例草案重申了这项义务,但对政府责任作了补充规定:不可移动文物有损坏危险,所有人、使用人难以承担修缮义务的,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申请修缮资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资助;所有人、使用人有能力承担修缮资金而拒不履行义务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担。所有人要求转让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接收,转让条件由双方协商确定。
设立地下文物埋藏区
我省地下文物埋藏丰富,在城镇房屋拆迁、危房改造及大型基本建设过程中,经常发现历史文物。由于保护不够及时,往往造成历史文物受到损坏。因此,妥善协调文物保护和现代化建设的关系,避免建设中对文物造成损失,事先组织、有计划地对地下文物进行勘查极有必要。
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勘查发现地下文物情况和有关史料记载,确定并公布地下文物埋藏区。在地下文物埋藏区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在划定勘察设计红线前应当向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考古调查、勘探。浙江日报杭州9月28日讯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李晓鹏 廖小清
编辑:
陈雪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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