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商场销售商品时推出赠品,当赠品有限时,不能只写“赠完为止”,而必须要标出赠品的总量。这是即将实施的《浙江省商业零售促销商品明码标价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中规定的。
“产生市场价格欺诈行为的根源,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市场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利用自己掌握市场信息的优势误导消费者。”省物价局副局长柳萍说,《规定》主要对四种促销活动中明码标价行为进行规范:
一、实行降价(折价)销售商品,应标明降价(折价)原因、降价(折价)起止时间、原价、折价幅度或现价等。
二、实行赠券销售商品的,应标明实行赠券销售的商品范围、赠券价值、赠券计算办法、使用范围和期限、以及有关附加性条件等内容,赠券应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使用期限。
三、实行价外馈赠物品销售商品的,应标明馈赠物品品名、规格、型号和馈赠数量,不得虚标馈赠物品的价格或价值,限量馈赠的应标明馈赠物品的总量。
四、实行积分返利或有奖销售商品的,应标明实行该活动的商品范围、活动时间。积分返利销售商品的,还应表明积分办法、返利的具体办法和数额等。有奖销售商品的,则还应标明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品的名称和价值等。奖品为赠券的,应标明赠券的使用办法。
而不论以何种方式实行促销活动,促销商品所标示的价格,都不得高于本次促销活动前在该交易场所所标示的价格。
今天起至明年3月,我省将开展制止价格欺诈行为的专项行动。国庆开展旅游服务行业检查;11月对电信服务行业进行检查;元旦、春节,对商业零售企业和美容美发业进行检查。
柳萍透露,物价部门还将制订或修订《浙江省美容美发服务行业明码标价规定》、《浙江省餐饮和住宿业明码标价规定》、《浙江省旅行社行业明码标价规定》等,并逐步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