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资实行目录内项目核准制和目录外项目备案制
●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可采取公开听证
●行业主管部门7个工作日反馈意见,逾期视为同意
近日出台的《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一改以往政府对所有投资项目实行“大一统”的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了企业投资的自主权,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记者就此走访省发改委专家,请他对《办法》进行解读。
在原来的投资管理体制下,所有企业投资项目,不分企业主体,不管资金来源,不论项目性质,都要由政府来审批。政府是无事不管的“婆婆”,企业迫切需要“我的投资我做主”。
《办法》规定,各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依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规定,对目录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目录》以外的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对不同项目区别对待,简化办事程序。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范围包括经济安全、资源利用、生态环境、规划布局等内容。核准内容减少,对企业的技术、市场等内部信息将不再审查。企业需要准备的材料,将大大“减负”。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跨市域、跨流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企业将不用再三天两头“上来”跑项目。审批环节进一步简化。核准程序将过去的“三道”并为“一道”。过去,企业审批项目需要提交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现在,只需合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审批时限有了明确规定,政府部门再也不能“拖而不办”。《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涉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以并联方式征求其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反馈意见。逾期没有反馈的,视为同意。
省级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之后的并联许可制度。有关部门对已备案项目,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及时办理。
《办法》规定,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对公众利益关联度大的项目,要委托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按委托时限提交评估报告。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评议,也可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包括公开听证。
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已备案的项目,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告知行业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