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周某停在小区附近人行道上的汽车不见了。起先,他以为是被拖车拖走了,打听来打听去,3天之后,他从城管部门得到确定消息:没有拖车。那不就是被偷了?报案后,周某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却认为,周某没有在合同约定的48小时内通知,拒绝赔偿。
保险理赔难,像周某碰到的事情绝不仅仅是个例。因为,这个问题牵涉到各大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
昨天,省工商局召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备案审查通报会,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叫停保险业的霸王条款。在当天会后,工商部门将问题条款交给保险企业,要求保险企业15天内提出修改意见,30天内组织听证。如果拒不修改,工商部门将把问题条款和企业态度逐一向社会公告。
●现状577份合同,2100多条问题条款
浙江省消费者协会统计,2003年省消协共受理金融保险业的投诉65件,2004年猛增到113件,今年该领域的投诉继续呈猛增势头,1-9月份已受理投诉达125件,并主要集中在车辆损失险、学生平安险和健康险领域。
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分析,目前,省消协受理的保险消费争议,大多是由于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引发的,而这些争议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与其他行业相比也较大,因为保险纠纷所涉及的标的额普遍较大,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在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往往还会受到精神伤害。
年初开始,省工商局正式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的专家成立保险格式合同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目前省内23家保险公司正在使用的保险格式合同进行了地毯式排查。
审查结果,在577份与消费者关系密切的格式合同中,问题条款竟达2100多条。
这个数字,大大超过先前房地产、电信、银行业的问题条款数量。
“是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郑志耿说。
●分析一是违法,二是不合理
2100多个问题条款分两个层次,一是违法性问题条款,二是不合理问题条款。昨天的通报会,重点对违反法律规定的12个共性问题,主要分三类进行了分析。
案例:李某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是对方小客车责任。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要求李某先向小客车一方索赔,如果它不赔,李某应对其提起诉讼。
专家分析:浙江大学法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吴勇敏认为,保险事故的发生属于第三者责任的,被保险人可以要求第三者进行赔偿,但选择向谁要求赔偿是被保险人的权利。保险公司规定必须先行向第三方索赔,限制了被保险人直接从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同时,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诉讼自愿原则,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类似性质的条款还有:房贷险中保险人可以擅权处分抵押物;车辆险中车损残值一律折归投保人;人寿险中保险人不受理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健康险或大病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有一个半年或一年的“等待期”等。
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履行法定以外义务
案例:去年8月,李某为丈夫投保了一份人身保险,受益人是其女儿。今年元月,其丈夫因急性肺炎死亡,李某提出索赔申请时,保险公司却以李某丈夫有嗜酒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
专家分析: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陈柳裕认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只需履行被动告知义务,即保险人问什么投保人如实答什么。现不少保险人在格式条款中,将投保人这种被动告知义务设定为主动告知义务,即不需保险人的询问,投保人就要如实告知自己有关的情况,否则出险后将得不到赔偿,这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
类似性质的条款还有:在车辆被盗抢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当地或市级以上级别的报纸上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医疗保险中,被保险人不得转院治疗,如要转院治疗必须上报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等。
指定服务机构排除消费者选择权
案例:刘某购买的宝马轿车出现问题,他在自家附近的维修点修理完毕后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但保险公司却以没有在指定汽车维修厂修理为由,拒绝赔付。
专家分析:陈柳裕认为,“由保险人指定修理厂”,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角度而言,是一种限定购买或服务的行为;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而言,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类似性质的条款还有:人身险中,保险人一般都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紧急援救机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就医或进行残疾鉴定或要求提供援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
陈柳裕还认为,除问题条款外,现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通俗化也明显不足,条款表述和文字晦涩难懂,保险专业术语太多,堪比“天书”,其中人寿险中的大病险合同尤为突出。这些问题不能改正,无疑对规范保险业经营、维护社会法制都将形成阻碍。
●焦点是否会伤害保险业整体利益?
去年12月,浙江省消协联合中消协已对保险行业“发难”,通过对全省10家保险公司采用的格式合同进行调查,公布了“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等涉及寿险和车险的十大不平等格式条款。刚一公布,浙江保险业立即作出回应,否认霸王条款这一说,认为消协的点评存在偏颇。
专家点评话音刚落,企业代表和行业代表的发言依然针锋相对。
企业:竞争激烈,处境艰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一负责人认为,虽然专家意见有利于保险条款规范、完善,他们也会积极向上汇报,但应该看到,目前浙江省已经存在保险企业23家,业内竞争十分激烈,消费者的挑选余地很大,保险业已经不是垄断行业,霸王条款的说法站不住脚。另外,保险企业提供的某些险种已经处于连年亏损的地步,比如在车损险业务上,全行业都陷入了亏损境地,而且浙江自然灾害较多,年年都有台风暴雨,保险业风险很大,提出过高要求只能使处境更加艰难。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浙江分公司的负责人也基本持相同意见,他认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修改决定权在总公司,不是浙江分公司说改就能改的,是否修改、何时修改很难定下时间。
行业:要避免行业整体伤害
会上,浙江省保险业协会秘书长黄鲁建发言简短,但态度鲜明。
他认为,保险公司确实有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但体制决定修改权在总公司,条款修改需要一定时间和过程,请有关部门考虑。同时,他希望媒体正面报道,避免加深一些消费者的不信任情绪,形成对保险业的整体伤害。同时,他希望省人大加强各部门协调,避免多头监管现象发生。
工商:旨在帮助校准合同天平
“保险行业有内部的约束机制、传递机制,需要面对上游总公司、专门主管部门、综合主管部门的监管,每一个部门的监管都有自己的作用。”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这样解释。
他认为,近年来中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3.6%,浙江保险业发展更是迅速,保费年均增长30%以上。但由于保险业目前问题不少,浙江工商部门在全国率先对保险格式合同进行审查,是帮助保险业校准合同天平。从长远看维护的是整个保险行业利益,是帮助国内的保险企业更快接轨国际市场。
针对保险企业提出的格式条款修改权在总公司的说法,省工商局副局长吴干冰认为,可以借鉴银行业的做法(去年,省工商局邀请专家审查出我省银行合同的一些问题条款,各家银行都作出了一定回应),请总公司授权分公司自行修改,修改完毕交总公司批准即可,并不一定要总公司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