瞒报统计资料,行为人要承担法律责任。近日,我市首例统计行政诉讼案经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玉环县统计局对玉环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起历时一年多的行政官司至此终结。
2004年6月30日,玉环县统计局依法对玉环县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统计稽查,经查实该公司有统计违法行为:上报的2004年1至5月商品购进总额少报661.19万元,商品销售总额少报495.81万元。此行为违反了《统计法》第三条的规定,属于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据此,玉环县统计局根据《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于同年7月19日作出警告并罚款2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玉环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少报要承担法律责任等理由,于同年8月1日,向玉环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玉环县统计局对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玉环县政府受理此案后,于2004年10月9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被申请人玉环县统计局没有履行告知行为,认定事实不清,处罚缺乏法律依据为由,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04年12月13日,玉环县统计局重新对玉环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确认6月30日稽查结果,责令该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该公司予以警告,同时处以罚款24000元。
2005年3月10日,玉环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玉环县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月5日,玉环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玉环县人民法院查明玉环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确有瞒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玉环县统计局据此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于6月8日作出判决:维持玉环县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05年6月30日,玉环县某贸易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7月29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如实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调查对象的应尽义务。上诉人玉环县某贸易有限公司瞒报统计资料事实清楚,依法应受处罚。其不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故于9月5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