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20日温州消息:(记者陈振旭张炳钩通讯员吴方程) 苍南一朱姓妇女因怀疑自己年仅五岁的孩子被错误告知患有铅中毒,并购买了保健品“清乾片”而将苍南县妇幼保健院告上法庭。近日,此例曾引起苍南多家媒体关注的特殊医疗服务纠纷案经苍南法院一审、温州市中院二审终审,原告方因举证不能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某(五岁)及其母亲朱某某于2004年11月10日向苍南法院起诉称,原告王某某在一年之内二次被被告苍南县妇幼保健院错误地告知患有铅中毒,被告的错误检查不是技术问题,而是有意作出错误结果,误导家长购买“清乾片”,是在为厂家推销产品,被告在履行医疗合同中存在欺诈行为。苍南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在检测主体合法、所使用的仪器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确使用检测仪器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检测结果,是具有相对正确性。原告以为被告恶意编造检测结果,对此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从被告对原告王声源两次的血铅检测中,原告王声源的血铅含量,是处于衰退期,即在控制污染源、改善周边生活环境和自身生活习惯的情况下,慢慢降低的过程。原告王声源在温州医学院育英医院的血铅检测结果,也只具有存在相对的正确性,但因情势变更,该检测结果不能证明被告两次所作的检测是错误的。原告主张被告为推销保健品“清乾片”而恶意编造血铅检测结果,没有提供证据加以佐证,其主张不予以采信。由于原告不能证明被告的检测结果存在错误及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中存在欺诈。原告诉讼主张理由不足。据此,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并提出上诉。上诉法院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应提供证据。上诉人称检测结果不真实、仪器及其使用方法不符合标准,并存在欺诈行为,均不能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上诉法院于2005年9月6日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