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昨天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条例(草案)》明确安全生产必须以人为本——
让每个人快乐上班平安回家
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仅2005年上半年,我省就发生各类事故26940起,直接经济损失1.87亿元。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记者今天从省政府法制办了解到,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议案——《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即将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企业要停产
今年夏天,某合金制品厂承揽了一批急活,产品的最后一道工序是喷漆,但厂里只有一个喷漆工作台,为了赶进度,厂长让工人在一个不具备通风条件的旧仓库中进行喷漆作业,结果导致11名喷漆工人急性中毒。像这样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放松安全生产管理的情况,已成为我省生产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主要原因。针对这一现状,《条例(草案)》规范了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以此加强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企业应将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且逾期未改的,将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企业经营者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等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应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企业为工人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达标。《条例(草案)》规定,不能以现金或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否则,企业将被处以罚款。此外,企业还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建筑施工单位要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遇违章冒险作业,工人有权拒绝
某建筑工程队负责人张某承包了一座办公楼施工工程,施工现场上空有10千伏高压供电线通过,工人提出应先拆除高压线再施工,但张某仍指挥工人冒险施工,导致工人刘某遭电磁冲击后被摔死。今后,如果遇到像这样的情况时,工人可以断然拒绝企业主的要求,停止作业。
《条例(草案)》规定,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在《条例(草案)》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有权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有权了解其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对存在问题的责任人进行批评、检举和控告;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可以要求赔偿。
瞒报迟报事故,最高罚10万元
发生事故后,少数单位责任人试图采取各种各样的方法隐瞒或拖延上报时间,直接延误抢险救灾时机,加重人员和财产损失。针对这一情况,《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不能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能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将被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上报事故情况、组织事故抢救、进行事故调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能阻挠、干涉对事故的调查、责任认定以及对责任人员的处理。
《条例(草案)》还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救援的衔接。企业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预案及时报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指导,使双方的应急救援相衔接。
安全生产监督调查,工会有权参与
在一些企业,工会组织在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方面成为“摆设”。为此,《条例(草案)》特别提出,工会有权参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事故调查。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各级工会有权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提出保障安全生产的建议,维护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及时制止生产经营单位侵害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的行为。(本报杭州10月20日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