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车私用警员要为事故埋单 民警承担了赔偿的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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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27日 09:17:54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警车撞了人,驾车民警涉嫌公车私用,究竟应该由民警个人,还是民警所在的单位承担这起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呢?10月24日,湖州市中院终审判决警员潘某承担所有赔偿费用的70%,富阳市公安局对潘某的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承担30%。
去年3月27日,富阳市公安局警员潘某驾驶警车,与同向并排停在公路上的由蒋某驾驶的轿车(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所有)和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相撞,随后又将从轿车上下来的杨某等两人撞倒。经伤残评定,杨某被认定为一级伤残。事后,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蒋某临时停车未靠右而负次要责任(详见8月26日报道)。
湖州市中院在审理后认为:事发当日潘某为办私事而驾车,非职务行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富阳市公安局对本单位车辆未尽管理义务,造成潘某擅自为私事用车而发生交通事故,虽无共同过失,但两行为直接结合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属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蒋某临时停车未靠右虽负事故次要责任,但因其驾车是履行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由长兴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单位承担。
来源:
浙江在线-浙江日报
作者:
楼欣建 慕雨
编辑:
周若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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