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进一步规范警用车管理 无任务超速行驶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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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0月31日 13:57:12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补领警用车辆号牌,使用单位要作出书面检讨;公安机关车辆挪用、套挂警用车辆号牌,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无准驾证驾驶警用车辆的,一经发现予以扣车,并追究车辆使用单位责任……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警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制止和纠正警用车辆违法行驶行为,确保公安机关警用车辆安全行驶,浙江省公安厅近日出台若干意见,对警车管理进一步规范。
警用标志严格把关
警用车辆号牌不仅是车辆合法行驶的标志,而且是公安机关的警用标志,严禁转借和挪用、套挂。对警用车辆号牌使用,公安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管理力度,对责任人作出必要的责任追究。
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定点涂装厂家的管理,严格查处擅自扩大涂装范围,和非定点涂装厂家承接涂装业务的行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启动警用车辆准驾证制
车辆使用方面,全省公安机关将严格执行警用车辆准驾证制度。对无准驾证驾驶警用车辆的,一经发现予以扣车,并追究车辆使用单位责任;超范围发放准驾证的将责令收回,追究发证部门的责任;无准驾证或非发放范围持证驾驶警用车辆造成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在驾驶公安机关警用车辆时,应严格执行道路限速规定,确保安全行驶。除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追捕在逃的违法犯罪分子,追缉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和车辆,押解人犯或者赶赴刑场,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五种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规定的任务外,警用车辆的超速行为,一律按照道路超速违法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警务督察部门将加强监督检查,对警用车辆驾驶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警车使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在全省公安机关中进行通报。
来源:
青年时报
作者:
包秀芳 谢佳
编辑: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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