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不可消灭但要预先准备好预防。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昨天公布的《关于修改<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决定》(第199号省政府令),十四类建筑建设前必须要进行专门的地震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否则,将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项目业主或者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十四类建筑为: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长及特长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大中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高速公路的高架桥、二类以上机场、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等;大、中城市通讯枢纽的主体工程和重要建筑;大、中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核电站、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等;大中型水库、坝高超过60米的高坝等;重要贮油、贮气工程,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工程以及地震时容易发生重要次生灾害的其他建设工程;高层(高度大于或等于80米)建筑工程;省、设区的市所属医院、疾控中心、急救中心、中心血库;省、设区的市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大型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及其他依法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大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