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宁波市镇海法院判了一起自行车肇事案,因为中学生小刘骑车把一位姓张的阿姨撞伤,法院判小刘的父母作为监护人赔偿张阿姨46723元。这个新交法实施后的典型案例,说明自行车撞人也不再是“撞了白撞”的。
拐弯太快,这一撞不得了
今年9月28日下午4点左右,小刘骑着一辆山地自行车放学回家。途经镇海区俞范路拐弯处时,因为速度太快,来不及避让或提早刹车,把正沿路行走在非机动车道边的张阿姨重重撞倒在地。
小刘和路人及时把张阿姨送到医院治疗。但那一撞已经让张阿姨头部受伤,小腿胫骨骨折。在住院治疗20天、用去医疗费等5652元后,经法医鉴定,腿部的伤残程度构成了10级。
由于小刘还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于是,张阿姨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刘的监护人按交通肇事的有关规定赔偿自己的损失。
11月4日,镇海区法院判决,小刘在这起事故中有明显的过错,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自行车撞伤人也算交通肇事
昨天,负责此案审理的镇海区法院法官说:按普通人的通常思维,自行车撞人是件小事,最多赔几个钱私了,决不会与交通肇事搭上边。
但是2004年新出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这一规定中的“车辆”既指机动车,也包括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所以自行车撞伤人同样构成交通肇事。
如何赔偿还有法律空白
法官还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关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项,只规定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而对于自行车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而自行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更是存在空白。
因此,法官提议既然有关部门在修改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或许应将自行车交通事故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也考虑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