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吉利轿车”诉“吉利衬衫”侵权案,日前由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审理,判决“吉利轿车”胜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是中国最早、最大的民营汽车生产企业,1998年8月获得了“吉利”商标的专用权。2004年11月,原告吉利集团有限公司得知被告昆明亚杰力商贸有限公司在对外销售“吉利”牌衬衫,以“开吉利汽车、穿吉利衬衫、走吉利大道”等广告词进行宣传,并在报纸上发布促销广告,制作大幅标牌,使用了吉利的汉字商标和蓝色图形商标,给原告造成了不利影响。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公开道歉、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在庭审中称其以为原告的“吉利”商标使用范围仅限于机动车,不知道在衬衫上使用也构成侵权,而且使用的广告词确有不当,但因销售时间短、数量少,请求酌情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的条件,原告的“吉利”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被告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已构成侵权。但原告主张赔偿10万元人民币,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自己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因此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人民币,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原告负担1053元、被告负担245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