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婚姻、知识产权、公证、仲裁,每日商报法律服务热线至今已经开通五期,五位坐镇律师和法律工作者先后接受了数十位读者的法律咨询,手头也接下了数起案子。正受困于一场官司的温州商人赵先生,昨天专程来到每日商报,想请主持法律服务热线的商报律师团替他把把脉。
本案焦点
只有一张收条可以证明的投资款,在投资项目失利的情况下,出资人能否撤资。该案影射了温州人的融资神话。这种“融资”模式背后带来的法律问题正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杭投资的温州商人赵刚(化名),另外还在山东跟人合伙投资了一个3000多万元的项目,不能说赚到大钱了吧,日子也算过得有滋有味。但这两天,他挺懊恼。
问题就出在山东的项目上。1997年他投资的时候,很多人觉得项目前景好,挺眼红,都想来凑份子,其中就有他的表弟章为(化名)。情面难却,赵刚收了章为30万,但跟他说只能入在自己的名下。几年下来,项目经营得不大好。
但他没料到的是,去年8月,章为把他给告了,理由是赵刚一直没给他投资的股份证明,因此要求返还投资款30万。前天,法院的判决下来了,认为章为并没有成为项目的实际投资者,因此判令赵刚返还章为30万。赵刚现在正考虑着怎么上诉。
此案涉及到一个现实中频频出现,法律上却无明文规定的经济现象,即隐名合伙或称隐名投资。常见但无法可依,这样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投资很容易出现法律纠纷。因此,怎么来规避这些风险,是一个对隐名合伙人和显名合伙人来说都蛮要紧和亟须加以重视的问题。
一张30万投资款的收条
1997年,赵刚和其他三人一道,受让了山东一个商城的项目,对其享有使用、出租和管理权,期限是11年零6个月,一直到2009年9月为止。四人为此专门成立了一个公司。整个项目总投资额达3000多万,但由于商铺出租后即可收回一部分资金,再继续投入,因此实际投资额为500多万。
看着项目蛮不错,赵刚身边很多人都跑来跟他商量,也要入点股,但是数额么不大的,小打小闹个五万十万。而公司内部的股东协议约定好了,不能再增加股东。如果是私下分股的情况,那么不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也就是说只能是隐名合伙人。
赵刚身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是要以身作则的,就把这层意思跟章为说了。赵刚说,章为当时是满口答应的,还一个劲想多入点股,想出个60万。赵刚最后好说歹说收了他30万,并写了一张收条,内容是:“收到章为投资山东某商城投资款30万元整,不计息”。同样的情形还发生在一个朋友的身上,赵刚收了他10万元。此外,关于怎么分红,双方口头上进行了约定,但没签协议。
温州这样的情况还挺多
赵刚名下的投资款,最后是210余万元。谁料人算不如天算,前两年出租状况还行,后两年商城的摊位就有点租不出去了。章为慢慢地开始提要拿回投资款。
去年,章为把赵刚告到了法院。他说赵刚收款后,没有告知他投资情况,他多次向赵刚催讨投资的股份证明,均被赵刚借故推托。后来他要求退回投资款,但赵刚说项目亏损了退不来的。
赵刚很郁闷,说来说去,好像成了他骗章为的钱了。事先明明都说清楚的啊。如果章为认为赵刚骗了他的话,早就可以告他了,为什么要在这么多年后,而且是在知道商城经营状况不佳后才提呢。
然而,能够证明两人之间关系的,除了那张收条,再没别的书面证据了。章为不承认,赵刚又举证不出来,法院最后支持了章为的诉讼请求。
据当地的知情人透露,像赵刚这样的情形,在温州屡见不鲜。赫赫有名的温州炒房团,在北京在上海,乃至在全国各地,很多时候都是这么操作的。大家凑钱投资,完了分红,而且经常是全凭一句话,没有任何书面的收条和协议。可以说,这种融资形式,是温州很典型的一种投资模式。
签订明确协议至关重要
商报律师团成员、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的方志华律师说,对于隐名合伙这种投资行为,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说法,但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隐名合伙应认定为合法有效。隐名合伙人身份一旦确认,那么就应和显名合伙人一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和权利。
方志华认为,此案中如果赵刚的陈述属实,那么就是一起典型的“隐名合伙”案例。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这种投资方式很普遍。因此他建议最好能尽快在法律条文中对此予以明确规定,以保障整个市场能够健康、稳定、有序地运行。
如果投资时只能采用隐名合伙的形式,那么他建议各方当事人一定要签协议,且要在其中注明,把这种关系固定下来,以保无虞。